劉X甲、劉X乙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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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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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終字第005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
委托代理人王棟,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
委托代理人劉X甲,系劉X乙之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棟、被上訴人劉X甲及被上訴人劉X乙之委托代理人劉X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劉X乙為其所有的陜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并依約繳納了保費。被保險人為劉X乙,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30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20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10000元/座。2015年1月3日16時30分許,王民良駕駛陜A×××××號車由南向北上環山路左轉時,適逢劉X甲駕駛陜A×××××號(車上乘坐王慧、侯小蘭)車沿環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王慧、侯小蘭受傷。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出具的西公交長簡認字(2015)第2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民良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慧、侯小蘭無責任。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的調解下,王民良、劉X甲、王慧、侯小蘭達成調解,由雙方車損交強險互賠后王民良承擔70%,劉X甲承擔30%;王慧、侯小蘭醫療檢查費憑票據由王民良承擔;由王民良、劉X甲賠付傷者王慧、侯小蘭后續治療費、誤工護理費等一切事故相關費用共計16000元,王民良承擔70%為11200元,劉X甲承擔30%為4800元。劉全安、劉X乙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各一份,王慧、侯小蘭分別向其出具的收條2張。其中2張收條載明劉X甲向王慧支付2700元,向侯小蘭支付2100元,2張收條均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加蓋印章證明情況屬實。某保險公司提交商業險保險條款,并稱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7.4條規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劉X乙稱其從未見過該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稱根據劉X甲、劉X乙提交的商業險保單中特別約定處載明“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認為劉X乙已經收到保險條款,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劉X甲、劉X乙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向劉X甲支付4800元未提交相應證據。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劉X甲、劉X乙于2015年8月27日訴至原審法院稱,2015年1月3日16時30分,王民良駕駛陜A×××××號車由北向南上環山路左轉時,適逢劉X甲駕駛陜A×××××(車上乘坐王慧、侯小蘭)車沿環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王慧、侯小蘭受傷。經交警隊鑒定,王民良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慧、侯小蘭無責任。經交警隊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劉X甲賠付王慧、侯小蘭一切事故相關費用30%為4800元,某保險公司作為劉X乙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甲、劉X乙交通事故經濟損失48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王慧、侯小蘭作為劉X甲車上人員,該事故發生后,應當由王民良的交強險優先賠付,且王慧、侯小蘭的后續治療費、誤工費沒有依據,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出具的西公交長簡認字(2015)第2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民良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劉X甲支付王慧、侯小蘭的后續治療費、誤工護理費沒有依據,原審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經交警部門調解,劉X甲向王慧、侯小蘭分別向支付了后續治療費、誤工護理費2700元、2100元,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稱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7.4條規定,某保險公司對劉X甲、劉X乙向王慧、侯小蘭支付的賠償款不負賠償責任一節,因劉X乙稱其未收到該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商業險保單中特別約定處載明“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不足以說明其就責任免除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作證,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依法不予采信。因本案被保險人為劉X乙,故對訴請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劉X乙支付4800元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向劉X甲支付48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X乙支付4800元。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錢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法院在劉X甲、劉X乙未提交任何誤工費證據的情況下判其公司承擔該費用無依據。2、一審法院在劉X甲、劉X乙未提交證據證明后續治療費的情況下判令其公司承擔該費用無依據,有失公允。3、劉X甲車上的乘車人損失應該由事故方王民良在交強險內承擔,而不應由其公司承擔。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公司不承擔劉X乙經濟損失4800元;2、二審訴訟費由劉X甲、劉X乙負擔。
劉X甲、劉X乙辯稱,劉X乙名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的調解方案也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其已向乘車受害人予以賠償,所以,某保險公司應給自己賠償,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雙方當事人當庭表示對此無異議。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王慧、侯小蘭受傷。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民良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劉X甲車上乘車人員王慧、侯小蘭無責任。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主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劉X甲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慧2700元,賠償侯小蘭2100元。劉X甲已向王慧、侯小蘭支付了賠償款項4800元。劉X乙為其所有的陜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并依約繳納了保費,且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劉X甲向王慧、侯小蘭已支付賠償款等法律事實,判決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劉X乙支付4800元并無不當。至于某保險公司認為按照《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7.4條規定,某保險公司對劉X甲、劉X乙向王慧、侯小蘭支付的賠償款不負賠償責任一節,因劉X乙稱其未收到該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已向劉X乙送達了該條款和其公司已履行了充分的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綜上,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吉利
代理審判員任蕾
代理審判員姬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