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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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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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終字第003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雷宏,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娟麗,女,漢族,系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趙曉剛,男,漢族,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賀艷林,男,漢族,系西部重工職工。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5)臨渭民初字第027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娟麗與被上訴人郭XX委托代理人賀艷林均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雷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曉剛與被上訴人郭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9月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陜EXXX62號奇瑞牌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4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3日二十四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6435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原告就該保險交納了3137.38元。2015年1月12日21時許,陜EXXX06號小型轎車沿華山大街由東向西行駛南塘五岔路口時,與同方向賀艷林駕駛陜EXXX62號小型轎車發生追尾,造成車損無人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17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渭大隊作出臨渭交肇(2015)第2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陜EXXX06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賀艷林不負事故責任。經渭南市價格認證中心渭價車鑒字(2015)033號價格鑒定陜EXXX62號車車損為1247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420元。原告所有的陜EXXX62號車輛在渭南嘉豪奇瑞服務站結算單為15041元,但實際花費12000元。
原審認為,原告郭XX在被告大地財險渭南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案關于車損價格認定,被告認為價格認定書認定價格過高,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應以原告實際支付修理花費12000元為準,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鑒定花費420元應由被告大地財險渭南支公司承擔。
綜上,被告大地財險渭南支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本案損失并未超過保險限額。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可向他人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XX車輛損失12000元;二、其余之訴,不予支持。如未在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44元,原告郭XX承擔6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2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一、雖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但是被上訴人已經與事故全責方達成賠償協議,故被上訴人不能再基于保險關系取得額外利益。二、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郭XX可以向致害方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代為賠償,被保險人已經選擇向致害人要求賠償并且達成賠償協議,被保險人就沒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三、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就應該撤銷協議或依據協議向致害人要求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2000元。
被上訴人郭XX辯稱,原審法院已經向致害方進行了核實,其并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2015年12月14日,本院與翟新娥談話后,確認翟新娥并未按照與被上訴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履行給付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向上訴人郭XX理賠車輛損失120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由于第三人造成,且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已經達成賠償協議,故如果第三人已經向被上訴人進行了賠償,上訴人將免除理賠責任。審理期間,本院與第三人翟新娥談話可知,第三人雖然與被上訴人達成賠償協議,但是因經濟困難并未實際向被上訴人支付該筆賠償費用,故保險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該向被上訴人進行理賠。對于賠償數額雙方均無異議,應予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雷曉寧
審判員楊軍
代理審判員文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曹樂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