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驊儀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漯民終字第15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負責人:張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市驊儀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曹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驊儀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驊儀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郾城區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4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被上訴人漯河驊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豫L×××××號重型半掛車輛車主為曹衛濤,該車掛靠在漯河驊儀公司名下經營運輸。2014年10月23日,漯河驊儀公司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為上述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約定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288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2014年12月18日,曹衛濤駕駛上述投保車輛行駛致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374KM時,因操作不當,致所駕車輛與右側護欄相撞后,又與一大貨車發生追尾,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曹衛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漯河驊儀公司賠償第三者路產損失10540元、損失施救費用3678元、損失車輛維修費用151470元、損失拖車費用6500元,合計172188元。漯河驊儀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因賠償數額雙方產生爭議,漯河驊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決糾紛。上述事實,有漯河驊儀公司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現場照片、賠償證據、車輛維修清單、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且已經過庭審質證,法院予以認定。
原審另查明,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投保車輛的車損進行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漯河驊儀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不超過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向漯河驊儀公司進行賠償,即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漯河驊儀公司各項損失172188元。鑒于漯河驊儀公司的車輛已實際修復,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修車價格不合理,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損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無證據和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漯河市驊儀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7218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7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依據維修清單、維修發票認定車輛損失151470元錯誤;2、原審法院認定拖車費6500元錯誤。請求:1、依法對涉案車輛損失委托鑒定并依據某保險公司核價單及鑒定意見統籌認定損失數額,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拖車費65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漯河驊儀公司承擔。
漯河驊儀公司二審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車輛送到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定損時,某保險公司參與定損,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東風集團設在漯河的4S店。其更換的配件均是原廠配件,其價格比市場上的仿真配件價格偏高。原審提供有維修配件的清單,開具有正規票據,我們認為原審認定維修費用151470元是正確的。某保險公司所謂的66550元是明顯不能成立的,并且沒有相應的依據。原審支持拖車費6500元正確,因車輛損壞嚴重,當地保險公司只是外表拍照并沒有定損,定損是在漯河做出的。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72188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且不計免賠,有保險單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在漯河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該公司出具了維修發票,并有車輛維修清單與之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核價單僅為66550元維修費,因該核價單中的詢價各項配件的價格與漯河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配件價格相近,但該保險公司的核價不足該價格的一半,且未能提供其合理依據,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被拖回漯河維修定損,拖車費用6500元,有漯河市騰順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在卷佐證,且該費用亦為漯河驊儀公司的損失,原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呂茹辛
審判員張素麗
審判員劉冬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胡琨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