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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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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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終2794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乙,某保險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殷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殷XX、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越通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被上訴人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被上訴人殷XX、被上訴人恒越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恒越通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應基于保險合同關系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被上訴人張X甲以侵權(quán)提起訴訟,應由侵權(quán)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火災事故發(fā)生時,新AXXX73號車在停放狀態(tài),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審被告辯稱
張X甲辯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沒有要求必須是交通事故,事發(fā)時新AXXX73號車沒有熄火,鑰匙也沒有拔下來,是在等待裝車的時候發(fā)生的事故,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殷XX辯稱,同意被上訴人張X甲的意見。
恒越通公司辯稱,同意被上訴人張X甲的意見。
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殷XX、恒越通公司賠償張X甲車輛損失費用72000元,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殷XX、恒越通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1日5時許,殷XX停放在烏魯木齊市鯉魚山南路1080號魯達國際售樓中心前的,新AXXX73號車輛發(fā)生自燃,同時引燃了停放在該車輛周圍的其他車輛,導致張X甲的車輛全部燒毀,經(jīng)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隊新市區(qū)大隊對火災事故進行調(diào)查認為,火災原因系殷XX新AXXX73號車輛駕駛室下方部分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fā)火災。經(jīng)查,殷XX的新AXXX73號車輛車主系殷XX個人所有,掛靠在恒越通公司,該公司為新AXXX73號車輛投保了中華聯(lián)合第三者責任險。一審庭審中,張X甲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報廢車輛驗收憑證、報廢回收證明、機動車查驗記錄,證明殷XX新AXXX73貨車發(fā)生自燃造成張X甲車輛燒毀,車架號582735,發(fā)動機號325417;張X甲同時出示機動車登記證、車輛交易協(xié)議、完稅憑證、收條原件、報案信息、張X甲車輛行駛證,證明張X甲的車輛價值72000元,車輛所有人是張X甲,車架號一致為LSXXX1332CNXXX735;張X甲又出示現(xiàn)場照片9張,證明當時新AXXX73發(fā)生自燃引燃周邊其他車輛,造成張X甲經(jīng)濟損失;張X甲出示殷XX車輛行駛證,證明新AXXX73號車輛,投保人為恒越通公司;張X甲出示新AXXX73汽車保單,證明恒越通公司為新AXXX73投保了中華聯(lián)合第三者責任險,張X甲出示掛靠合同一份,證明新AXXX73車輛所有權(quán)系殷XX所有,掛靠在恒越通公司處,由恒越通公司負責辦理車輛所有投保、年檢信息等。庭審中,殷XX提出,對火災認定書、報廢車輛驗收憑證、報廢回收證明、機動車查驗記錄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認可,但報廢汽車也有殘留價值,張X甲應該從賠償金額中扣除,對機動車登記證三性認可,但從受損車輛登記日期2013年1月31日至事發(fā)受損時已經(jīng)過去兩年零十個月,殷XX認為張X甲主張的賠償金額應該以受損時實際價值為準,完稅證明不能反映車輛受損時實際價值,對車輛交易協(xié)議書三性不予認可,這份協(xié)議書有明顯的改動事項,在金額大寫處有過改動,對收條三性不予認可,不能確認是否為劉濤本人書寫,且車輛交易協(xié)議和收條的紙張成新度過新,認為是偽造證據(jù),對照片的三性予以認可,對于車輛行駛證,車輛保單,掛靠合同三性認可。恒越通公司與殷XX意見一致。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甲的證據(jù)不能反映車輛的實際價值,對證明問題不予認可,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是合同法律關系中審查的范圍,本案為侵權(quán)法律關系,不應對此進行調(diào)查,張X甲所引用的責任條款是對第三者進行界定,并不是對保險責任進行說明。庭審中,殷XX申請對車輛損失評估詢價,其他當事人均無異議。2016年2月2日,經(jīng)詢,各方當事人在烏魯木齊市賽博特二手車交易市場口頭詢價,張X甲名下的陜CXXX23號車輛價格為人民幣60000元,對此其他當事人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因恒越通公司沒有購買車輛自燃險,所以,無法獲得賠償。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車輛自燃引起的火災,經(jīng)相關職能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現(xiàn)場勘驗,結(jié)論明確,張X甲的車輛損失應依法得到合理賠償,張X甲有權(quán)就其車輛所受到的損失要求保險公司在殷XX掛靠的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因殷XX的車輛掛靠在恒越通公司,該公司已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條中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并沒有明確確定專指交通事故,所以,意外事故也屬保險理賠范圍之內(nèi),殷XX的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中發(fā)生自燃后又殃及他人車輛,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性質(zhì)的意外事故,應當在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之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必須承擔理賠責任。因此,本案張X甲的訴訟主張,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殷XX、恒越通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各方當事人聯(lián)合自行詢價,均對給張X甲賠償車輛損失人民幣60000元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張X甲車輛發(fā)生火災事故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但未提供相關有效證據(jù)證明,對其辯解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甲車輛損失費60000元整。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對該條約定中的“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的理解,本院認為,首先,機動車的使用過程應該解釋為包括“行駛”和“停放”兩種狀態(tài)。機動車的功能和用途多種多樣,有許多特種車輛的使用過程大多并不是處在行駛狀態(tài),僅以“行駛”來定義機動車輛的使用過程是不完全的。汽車在停止狀態(tài),也有可能發(fā)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保險條款中對使用過程中也未限定為行駛中,也未作特別說明,不應作出對被保險人不利的解釋。本案中,被上訴人殷XX的車輛發(fā)生自燃,殃及被上訴人張X甲的車輛,屬于意外事故,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之內(nèi)。《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上訴人恒越通公司為被上訴人殷XX的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為減少訴累,被上訴人張X甲在訴訟中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并請求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該條法律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金波
審判員項穎
代理審判員龐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