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牛XX保險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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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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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市法民終字第117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晉城市城區。
負責人馮曉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四林、李瑛,山西省開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牛XX,男,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無業。
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四林、李瑛,被上訴人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牛XX系晉EXXXXX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于2013年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限從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第三者財產損失的保險金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限從2013年7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第三者損失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
2013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給原告開車的司機王某向被告報案稱,其將晉EXXXXX車輛停放在晉城市老干部活動中心御花園酒店后院,倒車時與其右邊相反方向停放的晉EXXXXX賓利轎車發生剮蹭。被告接報案后當即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拍了照片。隨后,晉EXXXXX車主到鄭州賓利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車,于2013年12月7日將車修好,修車費為22000元。原告的車輛也予以了維修。之后,原告持修理賓利車輛的單據找被告要求理賠,被告懷疑原告司機報的是假案而不予理賠,雙方形成糾紛,原告于2014年11月提起訴訟。
原審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接受了原告牛XX司機王某的報案,如認為王某的報案系虛假報案,應當提供相應有效證據。被告雖然提供了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但因該鑒定意見書系被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作,且鑒定機構僅僅是依據照片作出的鑒定,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故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被告方沒有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方所報事故為虛假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牛XX保險賠償款22000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所涉事故車輛劃痕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當認定被上訴人所訴的交通事故不屬實,上訴人不予賠付。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主張不應支付被上訴人保險賠償款的理由是否成立針對上訴人的請求,結合本案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案涉事故不屬實,其不應支付被上訴人保險賠償款22000元,并提供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現場照片及一審庭審中,證人王某的當庭證言欲證明其主張。但司法鑒定意見書系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作,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依據上訴人提供的照片得出,被上訴人牛XX對該鑒定意見書也不認可,故對上訴人提供的該份鑒定意見書,不予采信。事故現場照片及王某的證言也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綜上,上訴人無充分證據證實案涉事故不屬實,上訴人主張不予賠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確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保險賠償款22000元適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晉
審判員張鈺
代理審判員郭淑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