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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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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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終字第00064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7000711-0。
負責人黨寶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成榮,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女,漢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康紀春,平利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利縣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成榮、被上訴人黃XX及其委托代理人康紀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14年4月15日黃XX駕駛陜GXXX42號二輪摩托車由平利縣城關鎮普濟寺村駛往陳家壩村,當車輛行至平安公路24km+300m處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尤傳梅駕駛的陜GXXX85號二輪摩托車時發生擦掛,擦掛后尤傳梅駕駛的陜GXXX85號二輪摩托車倒地向前滑行,又與相對方向駛來周宏駕駛的陜GXXX59號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尤傳梅受傷、陜GXXX85號摩托車、陜GXXX59號大型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XX駕車駛離現場。本起事故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2014第3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負全部責任,尤傳梅、周宏無責任。當日尤傳梅被送往平利縣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5月24日出院,住院治療39天,花醫療費14044.67元。2014年5月23日,黃XX與尤傳梅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約定由黃XX承擔尤傳梅住院期間的醫藥費14533元,賠償尤傳梅住院期間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600元。同日,黃XX賠償尤傳梅人身損害賠償款16183元(含尤傳梅墊付的醫療費5583元)、修理摩托車款1817元,尤傳梅給黃XX出具了收據。另2013年12月2日,黃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2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1日24時止,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審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XX負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庇枰再r償。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有關數據進行計算。本案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應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應賠償誤工費、護理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陜GXXX85號二輪摩托車損失。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尤傳梅5月12日至24日沒有用藥和治療情況,有掛床現象,這期間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計算的抗辯理由,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尤傳梅這期間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對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審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黃XX(已支付尤傳梅)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9473.1元[誤工費4736.55元(39天×121.45元)+護理費4736.55元(39天×121.4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1817元,合計21290.1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二、駁回黃XX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未追究交通事故另一方當事者周宏的陜GXXX59號車的交強險無責代賠責任,致使上訴人多了2129元的賠償責任。其次原判認定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標準過高,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黃XX答辯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且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經過無異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2014年4月15日尤傳梅受傷、陜GXXX85號摩托車、陜GXXX59號大型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第3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負全部責任。后黃XX與尤傳梅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并按約定承擔了尤傳梅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和修理摩托車款?,F黃XX依照其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的約定,要求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黃XX相關費用,其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原判認定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標準過高,但是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新建
審判員帥文婷
代理審判員劉慧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錦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