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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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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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1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負責人區建能。
委托代理人鄧健,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簡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委托代理人賀麥清,廣東順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巫金花。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太平洋南海支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98255.53元及以該款從2015年1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予簡XX;二、駁回簡XX超出上述判項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17.6元,由簡XX負擔96.6元,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負擔1121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太平洋南海支公司上訴提出:案涉交通事故傷者趙某于2013年2月2日住院,治療結束后于2013年2月21日10點出院,住院地點為海南省第二人民醫院。期間,被保險人簡XX來到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辦理理賠墊付手續,要求保險人對傷者的醫療費進行墊付。2013年2月21日,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元。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在一審期間了解到該費用轉至醫院時傷者已辦理出院手續,期間被保險人支付了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因此,保險人對費用金額并無異議。但一審開庭后,經與海南省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溝通。該醫院雖確認有多余賠款1000元,但并不配合辦理退費手續。后經多次致電,該醫院要求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員工親自前往,方受理退費請求。對此,雖然被保險人支付了傷者全部治療費用,但當時被保險人同時申請了墊付費用,現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履行了墊付義務。在醫院不退還此費用時,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前往醫院辦理退費手續。基于保險人已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及前往上述醫院辦理退費的成本,懇請法院判令保險人免賠1000元,或讓被保險人親自前往醫院辦理退費,再讓太平洋南海支公司按照一審判決賠償。綜上,請求二審判令支持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在一審認定的賠款金額上扣減醫療費1000元,并由簡X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簡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沒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由于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對原審認定其應向簡XX賠付的各項費用金額均無異議,本院對此均予以確認。因此,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能否請求在應向簡XX賠付的款項中扣減其主張的醫療費墊付費1000元。經審查,太平洋南海支公司提交的上訴狀已經明確其款項匯至醫院時,涉案事故中的傷者已經出院,且傷者的醫療費用均由簡XX支付,且未在簡XX支付的醫療費中予以扣減。因此,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要求在應向簡XX賠付的費用中扣減其向醫院轉款的1000元,缺乏依據。至于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與醫院之間的退款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對此不作審查。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太平洋南海支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付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文
審判員孫楠
代理審判員李秀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王續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