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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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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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終311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7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XX,武漢天工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4170115076。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
法定代表人: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XX,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衛(wèi)保安公司)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鐵衛(wèi)保安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21日,投保人鐵衛(wèi)保安公司以其公司雇員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境內)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單內容包括明細表、保險條款、投保單及其附件、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的其他書面約定以及太平財保公司今后以批單形式增加的內容等。根據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的申請,保險人經簽發(fā)本保險單。本保險單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后成立,自書面約定的保險起始日起生效。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了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后,保險人將按照本保險單約定條件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按本保險單約定的日期繳付保險費,是本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若投保人未及時按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雇主責任險(境內)承保明細表》中載明:保險期限由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起訖兩日均包括在內);累計賠償限額618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1800000元;被保險雇員工種為保安人員(辦公樓),總數309人;雇員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00000元;××除外條款和自動承保新增雇員條款?!豆椭髫熑伪kU(境內版)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傷、殘疾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第三十條第一款約定:“保險人按照投保時被保險人提供的雇員名單承擔賠償。被保險人對名單范圍以外的雇員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薄蹲詣映斜P略龉蛦T條款》約定:“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自動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新增招收的雇員。被保險人應在新員工入司后的30書面申報新員工的情況,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險費。本條款未約定事宜適用主險合同的其他約定。”
投保后,鐵衛(wèi)保安公司依約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費。2015年7月8日14時47分,鐵衛(wèi)保安公司通過QQ郵箱向某保險公司發(fā)送了截止2015年6月30日需要增加和替換人員名單,并遞交了書面名單(××)。該名單中,保安望開湖為減少人員。同日,某保險公司簽發(fā)《批單》: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2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單內容變更如下:新增被保險雇員、刪除被保險雇員,人員詳見雇員清單;加收保費0元;其他事項不變,特此批改?!杜娜藛T清單》載明:減少人員共116人,序號71望開湖。
2015年7月9日5時50分許,望開湖在工作中被案外人童××駕駛無號證摩托車撞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區(qū)分局交巡警大隊認定,望開湖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
2015年7月9日9時12分,鐵衛(wèi)保安公司再次通過QQ郵箱向某保險公司發(fā)送截止2015年6月30日需要增加和替換人員名單,保安望開湖為增加人員,同時減少保安1名。同日,某保險公司簽發(fā)《批單》: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自2015年7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2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單內容變更如下:新增被保險雇員望開湖,刪除被保險雇員×××;加收保費0元;其他事項不變,特此批改。
事故發(fā)生后,鐵衛(wèi)保安公司向望開湖家屬予以了賠付,并隨即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5年10月10日,某保險公司向鐵衛(wèi)保安公司出具《案件說明》,通知鐵衛(wèi)保安公司不予賠付。鐵衛(wèi)保安公司據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鐵衛(wèi)保安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鐵衛(wèi)保安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鐵衛(wèi)保安公司雇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疾或死亡,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15年7月8日,經鐵衛(wèi)保安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批改,鐵衛(wèi)保安公司原雇員望開湖從被保險雇員名單中刪減,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起某保險公司對望開湖的保險責任終止。2015年7月9日9時許,鐵衛(wèi)保安公司再次申請增加望開湖為被保險雇員,經某保險公司批改,新增望開湖為被保險雇員,保險責任自2015年7月10日零時起。望開湖于2015年7月9日發(fā)生意外事故致死,當日并非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鐵衛(wèi)保安公司稱望開湖并未離職,而是由于其工作失誤將其列入被刪減人員名單,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此觀點,應認定望開湖于2015年7月8日離職。如果望開湖為新入職雇員,其入職手續(xù)應在2015年7月9日有效工作時間內辦理,但此時望開湖已發(fā)生意外事故,亦在某保險公司新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綜上,望開湖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不在鐵衛(wèi)保安公司提供的雇員名單內,亦不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內,鐵衛(wèi)保安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郵寄費20元,合計2170元,由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后,鐵衛(wèi)保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297號民事判決,改判為支持鐵衛(wèi)保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依據鐵衛(wèi)保安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長期交易批改的慣例,鐵衛(wèi)保安公司確實在2015年7月8日14時47分錯誤地將在職員工望開湖刪除了,但某保險公司應是2015年7月9日批改,最快也是在2015年7月10日零時才生效,在此之前望開湖仍應在某保險公司承保期內,某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二審中,鐵衛(wèi)保安公司為支持其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批單兩份,擬證明:按照慣例鐵衛(wèi)保安公司提交在職員工增加或刪除的批改申請,需要得到某保險公司的回復和同意后,才能發(fā)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對鐵衛(wèi)保安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因鐵衛(wèi)保安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駁回鐵衛(wèi)保安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一、二審現已查明的事實,2015年7月8日,經鐵衛(wèi)保安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批改,鐵衛(wèi)保安公司原雇員望開湖從被保險雇員名單中刪減,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起某保險公司對望開湖的保險責任終止。而望開湖于2015年7月9日上午5時,發(fā)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險事故并非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因此,鐵衛(wèi)保安公司訴請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鐵衛(wèi)保安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武漢鐵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曹文兵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黎偉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豐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