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白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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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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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終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區、2202、2203、2302室。
負責人:葛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XX,浙江南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XX。
委托代理人:都XX,浙江浙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X,浙江浙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白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興縣人民法院(2015)湖長商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XX、被上訴人白XX的委托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6月5日21時05分,白XX駕駛其所有的浙E×××××轎車在長興縣雉城街道長海路567號門前處,與董浩文駕駛的浙E×××××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白XX電話通知周健到事故現場,委托其處理報案等事宜。周健到場后,白XX離開現場。后周健向交警大隊和某保險公司報案,稱其駕駛浙E×××××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至事故現場勘查,對事故車輛、周健本人、周健駕駛證進行了拍照。后白XX向交警大隊自認其系本案事故發生時浙E×××××轎車的駕駛員。2014年6月6日,長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認定白XX駕駛浙E×××××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白XX負事故全部責任,董浩文不負事故責任。后白XX支付浙E×××××轎車修理費68000元,拖車費400元,浙E×××××車輛修理費4050元,合計72450元。白XX對上述費用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另查明,2015年8月11日,白XX申請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白XX”的簽名是否本人所簽進行鑒定。2015年8月26日,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白XX”的簽名非白XX書寫形成。白XX支付鑒定費2000元。再查明,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8日期間,白XX為浙E×××××車輛在某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22000元、50萬元和613080元。
白XX一審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白XX車輛損失72050元,拖車費4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7445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對白XX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險種沒有異議。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白XX的朋友周健向某保險公司和交警大隊報案,稱其駕駛浙E×××××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至現場勘查,認定周健系事故車輛的駕駛員。但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白XX駕駛浙E×××××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與白XX的現場勘查不符。因白XX在事故后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謊報駕駛員,屬于偽造現場,根據雙方簽訂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第六條第六款有關“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可對本案事故損失免責。故請求駁回白XX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在白XX投保時向其出具了保單,雙方之間成立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白XX車輛和對方車輛因本次事故受損,其損失數額已由修理費發票、收據和拖車費發票證明,故對白XX主張的車輛修理費和拖車費數額予以采信。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對白XX損失能否免責的問題,白XX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從未告知過白XX,某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某保險公司提出白XX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并謊報駕駛員身份,屬于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根據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可以對事故損失免責。白XX發生交通事故馬上離開現場,并交由他人處理事故,僅具有違法駕駛的嫌疑,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未經白XX簽字認可,無法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免責條款對白XX不產生約束力,故某保險公司仍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白XX支付的修理費和拖車費承擔賠償責任。對白XX支付的鑒定費2000元,根據鑒定結果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關于其對白XX車損不負賠償責任的抗辯,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白XX車輛修理費72050元,拖車費400元,合計72450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1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351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徑直支付白XX。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駕駛員掉包事實清楚,該行為系偽造現場,人民法院應用裁判為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僅是為當事人定紛止爭,而且要用裁判為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本案肇事司機進行駕駛員掉包的行為事實清楚,該行為是惡劣的,其中必有隱情。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白XX酒駕等違法行為,但人民法院的裁判應考慮到駕駛員掉包的行為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本案應駁回白XX的所有訴訟請求,用裁判為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二、本案長興縣交警的卷宗至今無法找到,請求法院依法向長興縣交警調取本案的卷宗材料,查明事實真相。長興縣交通警察大隊檔案室關于本案的卷宗至今無法找到。當時的報案記錄,出警記錄等證據無法了解。這一情況更加證實了本案的疑點重重。每一個交通事故只要報了案都會有相應的卷宗,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清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是不客觀的。三、關于白XX在保單及免責條款上的簽字是否是本人簽字,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瑕疵,不應采納。白XX于2014年10月29日就本案的同一事件已起訴過,期間申請浙大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是“憑現有技術無法認定”。白XX于2015年6月4日撤訴。2015年7月13日,白XX再次起訴,再次申請筆跡鑒定,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得出鑒定結論:不是白XX書寫形成。第一次筆跡鑒定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具有公正性,第二次筆跡鑒定應該是沒有必要的。法院在認定證據的過程中,不能只采納第二次筆跡鑒定結果而忽視第一次筆跡鑒定結果。此份證據是有瑕疵的,不應采納。即使保險合同代簽字,投保人進行了繳費追認,法院也應當認定免責條款有效。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不公判決,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白XX訴訟請求,由白XX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白XX在二審中辯稱:一、本案并不存在掉包的事實,一審法院已查明全部的事實。二、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的文書鑒定意見書是沒有瑕疵的,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所說的瑕疵,鑒定機構也是合法鑒定機構,是人民法院抽簽指派的。三、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所謂的免責條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當事人雙方均無新的證據材料向本院提交。
本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白XX賠付一審判決認定的理賠款。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存在駕駛員掉包的事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免責情形。為確定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一審法院對外委托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結論為2013年11月8日的投保單上“白XX”的簽名不是白XX書寫形成。除了投保單,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白XX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白XX不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要求本院向長興縣交警大隊調取涉案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鑒于免責條款對白XX不生效,故調取卷宗材料已無必要,本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本案鑒定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對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并無明顯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閔海峰
審判員江嘯嘯
代理審判員鄭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盛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