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馬XX、阿勒泰市隆力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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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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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民終1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團結路8區。
負責人陳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寅,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回族,個體駕駛員,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阿勒泰市隆力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團結路5區。
法定代表人劉輝,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寅,被上訴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阿勒泰市隆力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馬XX于2011年5月28日駕駛新HXXX48(掛車新H2750)半掛車行駛至國道216吉木薩爾縣境內時發生事故,馬XX車輛被追尾,造成張達清等人死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判決,馬XX向此次事故死傷者賠償共計79035.80元;馬XX自有車輛損毀嚴重,于2011年7月3日在克木齊新慧電焊修理鋪修理,產生維修費用46000元。2015年12月11日、14日馬XX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繳納張達清等人申請的賠償款79035.80元。另查明,新HXXX48(掛車號為新H2750)的紅巖半掛車實際車主為馬XX,該車掛靠于運輸公司,新HXXX48主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16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率)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馬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某保險公司已至現場出險,但至今未理賠。2015年10月15日,運輸公司同意由馬XX個人享有該車實際應得的全部保險賠償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馬XX所有的車輛以運輸公司的名義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作為投保人的運輸公司書面同意由馬XX個人享有該車實際應得的全部保險賠償利益,予以認可。事故發生后,馬XX及時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也派人到現場進行了出險,但未及時進行理賠,作為從事運輸行業的馬XX,為及時修理車輛減少經濟損失而自行進行了修理,產生修理費46000元,予以確認;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已經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馬XX向第三人賠償經濟損失79035.80元,2015年12月11日、14日馬XX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支付賠償款79035.80元。根據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向馬XX支付各項損失125035.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馬XX車輛修理費46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馬XX79035.80元;二、駁回阿勒泰市隆力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00.72元,減半收取1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1、馬XX車輛損失46000元,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X與豫CXXX23(豫CXXX8掛)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馬XX車輛損失應先由豫CXXX23車(豫CXXX8掛)、新BXXX63車(新BXXX8掛)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在車損險項下按責任比例承擔。2、此事故中,三個車均為主掛車,每車交強險車損限額均為4000元,對于馬XX車損應由交強險項下按比例三分之一即4000元賠付車損,超出部分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與另一車共同承擔次要責任,承擔為6300元【(46000-4000)X15%】。故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車損費用擴大保險合同賠付內容,損害公司權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馬XX6300元,由馬XX承擔本案上訴費。
馬XX答辯稱,按照事故責任15%分配不認可,修車花費的錢應當全部賠償,其他車輛未向馬XX賠償過,承擔主要責任方沒有賠償能力。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運輸公司未答辯稱。
二審中,馬XX未提交新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一份。證明:按《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商業險按照責任比例賠償,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馬XX的質證意見是,對保險條款沒有意見,主要責任方沒有能力賠償,某保險公司應當全部賠償。
本院認證意見,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只應當承擔15%的賠償責任,對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按照車損險應當向馬XX支付車損保險賠償金的數額是多少。
本院認為,馬XX所有的新HXXX48號(掛車號為新H2750)紅巖半掛牽引車以運輸公司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并支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接受該投保并收取保險費,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馬XX駕駛新HXXX48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向馬XX進行理賠。馬XX車輛維修費460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但認為應當先由其他肇事車輛賠償,某保險公司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限額內向馬XX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后可依法向第三者進行追償。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郝建軍
代理審判員波拉提•克卡拜
代理審判員任軍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胡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