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甲、王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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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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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98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XX,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楊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丙。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閆XX,石家莊市橋西明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4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8月11日21時55分許,韓X甲、王XX之子,吳X之夫,韓X乙、韓X丙之父韓艷鵬駕駛冀A×××××號貨車至京昆高速372K+900M處時,因車輛發生故障而下車查看,被隨后武宏成駕駛的晉C×××××、晉C×××××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碰撞,導致韓艷朋死于冀A×××××號車左側前輪下方。本次事故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三大隊認定韓艷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此次事故韓X甲等的損失共為668302.7元,其中,先由承保晉C×××××、晉C×××××掛重型貨車和冀A×××××號貨車交強險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郊區支公司、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付110323.85元,剩余447655元再由承保晉C×××××、晉C×××××掛重型貨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郊區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賠付70%,即313358.5元,另外30%即134296.5元由韓X甲等自行承擔。另查明,冀A×××××號倉柵式運輸車在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市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韓艷鵬。
原審認為,石家莊市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后,基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本案被保險人雖為石家莊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但韓艷朋作為實際車主,其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主張相應的權利。根據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韓X甲等大部分損失已經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郊區支公司和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予以賠付,而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判定由韓X甲等自行負擔的部分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本案的受害人韓艷朋雖為該車的司機,但事故發生時,其是在車下而非車上,因時空位置的變化,相對于冀A×××××號車輛而言,韓艷朋已由車上人員轉變為第三者,且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為石家莊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而非韓艷朋,故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定的是“其余損失由五原告自行承擔”,而并沒有駁回韓X甲等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書其它部分亦未針對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公司應否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責任進行相關論述,其庭審筆錄中也不顯示法院對此進行了審理。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韓X甲、王XX、吳X、韓X乙、韓X丙賠償金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六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九十二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1、被上訴人在山西平定縣法院的訴求為要求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平定縣法院未認定上訴人商業三者險應當賠償,也就未對此調查和論述。被上訴人也未提出異議,且未上訴,不應當再次對商業三者險主張權利。平定縣法院已就被上訴人的主張全部分配完畢,被上訴人已經沒有其他的訴訟請求,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平定縣法院未對商業三者險進行審理的觀點不具說服力。2、該車實際車主是韓艷朋,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市訊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該保險合同無效,上訴人應退還保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若一審法院認定韓艷朋為實際被保險人,那么依據三者險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屬于責任免除,上訴人同樣不需承擔責任。3、一審法院及平定縣法院認定韓艷朋為三者身份,并未讓被保險人石家莊市訊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市訊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并非合同當事人,不具訴訟主體資格。三、一審法院將韓艷朋定性為三者,判令某保險公司按商業三者險進行賠償,屬于侵權糾紛,一審法院無管轄權。四、本案死者為韓艷鵬,不是韓艷朋,一審法院調查事實不清。五、韓世恒不是韓艷朋近親屬,非本案訴訟主體。六、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家庭住址與現住址不符,明顯調查事實不清。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韓X甲提交了戶口以證實死者為韓艷朋,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對戶口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認為,關于被上訴人訴訟資格的問題。韓艷朋雖不是被保險人,但是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石家莊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僅為名義上的投保人,并不實際支配和控制掛靠車輛的運行,未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且石家莊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認可韓艷朋掛靠事宜及保險情況,應賦予車輛實際使用人韓艷朋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韓艷鵬因本案保險事故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主張相應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稱被上訴人無訴訟資格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險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平定縣法院的卷宗材料可看出,五被上訴人訴求并未包括請求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平定縣法院未審理商業險限額范圍內的保險利益,故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二、某保險公司稱實際車主是韓艷朋,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市訊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上訴人應退還保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認定實際被保險人為韓艷朋,某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三者險賠償責任。因韓艷朋在保險車輛外發生事故,相對于保險車輛而言,韓艷鵬已由車上人員轉變為第三者,且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市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侗kU法》第十二條對應的財險保險利益對象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韓艷朋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韓艷朋去世后,石家莊市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也認可五被上訴人享有本案保險利益,故作為繼承人的五被上訴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三、某保險公司稱原審法院及平定縣法院認定韓艷朋為三者身份,并未讓被保險人石家莊市訊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賠償,那么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韓艷朋作為第三者的認定是為了確定本案保險事故應否適用商業三者險的范疇,這并不影響韓艷朋作為本案車輛實際使用人享有保險利益。故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基此,關于某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三者險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審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五被上訴人訴求為:要求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賠償134296.5元。因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敝幎ǎ粚彿ㄔ壕哂泄茌牂?。故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稱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經查,韓艷鵬系韓艷朋的筆誤,有晉高一3公交認字(2013)第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韓X甲提交的戶口頁、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證明、石家莊市迅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證明在案佐證。韓世恒系韓X丙的筆誤,本院予以糾正。一審判決記載的住址“河北省藁城市南陣鎮西凝仁村新建路873號付一號”為五被上訴人提供并認可的,且與2014年9月4日韓X甲在《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書寫的送達地址一致,故一審法院在當事人基本信息中記載該地址并無不當,中華聯合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稱上述事實不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492元,由上訴人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楊彥龍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崔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