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甘11民終6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6
上訴人(原審原告):候X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候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渭源縣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經過閱卷及詢問當事人不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候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車輛損失保險7046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事實保險單“被保險人簽字欄”沒有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二、被上訴人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作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三、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的判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被保險人存在酒后駕駛,保險公司都可以免責是不恰當的。根據新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付次要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付同等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付主要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給上訴人理賠保險金額應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賠付金額應為70465元。
某保險公司服判未答辯。
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險70465元;二、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候XX于2015年3月25日為其所有的長安牌S××A型號、車牌A××5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82900元,保險期限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2016年3月18日0時29分,候XX丈夫韓龍駕駛甘A××5號小轎車沿福蘭線2762km+300m處時與前方路邊停放的楊海忠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致韓龍受傷,車輛損壞,韓龍經渭源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事故經渭源縣交警大隊認定韓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違法行為及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本起事故韓龍承擔主要責任。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候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條款。本案中,原告候XX雖然投保了車輛損失商業保險,但該保險在責任免除條款中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鄙虡I險保險合同的簽訂是雙方意思真實表示,候XX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同意了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另外嚴禁飲酒駕駛不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更是一名駕駛員所應當知道的常識和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關于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對原告進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法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免責條款用紅色和黑色兩種字體進行了標注和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視為已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候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98元,減半收取949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及認定事實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車輛損失險70465元。上訴人候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合同約定。合同第五條責任免除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五項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被上訴人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用紅色和黑色筆跡特別標注提示,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上訴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亦沒有提出異議。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系上訴人丈夫韓龍醉酒后超速行使引發,其負事故主要責任,嚴禁飲酒駕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是汽車駕駛員應當知道的常識和必須遵循的行車規定,根據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判對此予以認定并判處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提出的保險單被保險人沒有簽字確認的問題,上訴人購買保險,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履行了投保人的義務,是對保險的認可,被上訴人收取保險費,開具保險單,雙方已經形成了保險關系,其沒有簽字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故對其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法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免責條款用紅色和黑色筆跡進行了標注和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視為已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提出的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的判決的問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候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1元,由上訴人候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瑞芳
審判員張宏峰
審判員何光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趙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