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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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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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5民終13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陜西維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潼關縣人民法院(2016)陜0522民初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由審判員雷曉寧任審判長、審判員楊軍、審判員文茜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王芳擔任記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與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均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梁XX、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哲君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144055.11元;二、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30名傷者的賠償金301500元證據不足且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支付給傷者的賠償金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但是傷者中有8名傷者沒有醫院票據,所以不能產生上述四項費用。其他傷者經過計算應該賠償的費用為95390元,而被上訴人主張的301500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主張的10900元生活費及13067元中的伙食費已經計算在伙食補助費內,不能再重復計算。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醫療費255423.45元證據不足且沒有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核減醫療費。根據提供的所有醫療費票據發票合計為225306.8元,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256596.45元,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以及保險條款約定扣除非醫保用藥25887.19元,故醫療費賠償總額為199419.6元。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65400元車輛營運損失費證據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據,并超出保險范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只有證人證言和證人書面證詞,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依據,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車輛營運收入、流水、賬目等,故其主張七個月的營運損失毫無根據。被上訴人購買的車輛損失險,所以營運損失不在賠付范圍內。該損失應該由侵權人賠償。四、上訴人各項損失應先扣除第三者交強險122000元,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5%的免賠率。五、原審判決前后矛盾,判決主文與法院審理查明認定部分不符。綜上所述,根據上訴人核算后應賠償數額為187944.89元,上訴人預先支付了332000元,故還應該返還上訴人14萬元左右。原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本案的30名傷者賠償金301500元、生活費10900元是由潼關縣政府成立的事故處理小組、交警大隊及本案當事人三方調解達成,答辯人才進行賠付,所以可以證明上訴人是對賠償款認可的。二、關于醫療費的問題,醫療費計算依據是傷者的醫療費票據和潼關縣醫院出具的醫療費證明等,并不是上訴人所認為的醫院正式醫療票據。三、關于停運損失70000元,有證人證言和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時間證明,該損失是答辯人實際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四、關于賠償問題,答辯人為事故車輛估計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每人每座限額3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9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2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應予提示或說明,所以關于每次事故免賠100元或損失百分之五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答辯人責任排除了答辯人主要權利,應屬無效條款。據此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答辯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花費且在保險期內,上訴人理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為,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20923.65元(即以下賠付款總額的70%);其中,戴得財、陳治民等共計30名傷者的賠償金301500元、醫療費256596.45元、生活費10900元、住宿、交通、伙食費13067元、原告預付傷者賠償金的貸款利息55666.64元(借款本金100000元,月息2.5%自2014年3月1日計算至2016年1月10日),以及自2016年1月11日至付清全部賠償款之日止的利息、車輛維修費36446.55元、車輛營運損失費70000元,各項費用共計744176.64元;二、本案的訴訟花費,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律師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為陜EXXX05號中型普通客車掛靠車主。2014年2月25日10時20分許,在潼關縣雙橋大街與金城大道十字路口,案外人馮有朝駕駛陜EXXX05號中型普通客車沿金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肇事點時,與黃盼駕駛的陜AXXXMB號小轎車沿雙橋大街由東向西行駛交叉通行過程中正側相撞,致陜EXXX05號中型普通客車右側翻,造成中型普通客車上30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潼關縣交警大隊調查勘驗后做出潼公交認字(2014)第0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有朝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黃盼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傷者醫療費97626.53+4000+129768.62+24028.30=255423.45元,賠償款301500.00元、生活費10900元、住宿費5200元、陜EXXX05客車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9月30在修理廠維修,共218天、車輛維修費33070元及施救費2000元、車輛陜AXXXMB維修費65189元。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民財險潼關支公司已墊付賠償款332000元。
另查明,原告潼關通達公司在被告人民財險潼關支公司處為該車辦理了交強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同時原告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黃盼、楊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雙方已達成了(2016)陜0522民初71號民事調解書并已實際履行到位。內容為:一、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墊付周艷、鄭小隨、周菊紅、劉進才、代德財、陳天良、殷桂棉、李彩賢、湯姣姣、鄭青勃、湯紅迪、李淑俠、劉會蘭、陳忠山、朱群芳、郭敏、祁設民、景全權、祁錄民、陳治民、贠紅娟、湯博愛、姚院茹、李國強、程巧英、劉丑牛、陳鳳鳴、蘇張平、吳永軍、趙秋貴等30名傷者的醫療費用、伙食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原告車輛維修費、運營損失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90000元整。二、黃盼、楊敏賠償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墊付傷者醫療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本次事故中,依據潼關縣公安局交警隊對本次事故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有朝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黃盼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潼關通達公司作為雇主,應依法對車上30名受傷乘客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因其在人民財險潼關支公司為事故車輛辦理了交強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人民財險潼關支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潼關通達公司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30位傷者檢查治療費用255423.45元、生活費10900元、住宿費5200元、事故救助費2000元及原告車輛維修費33070元、車輛陜AXXXMB維修費65189元、被告人民財險潼關支公司具有法定賠償義務,本院依法予已支持。對于車輛停運損失費本院酌情以每天損失300元予以支持,即218X300元=65400元;對原告主張的30位傷者賠償款因有潼關縣政府成立的協調小組證明及潼關縣交警隊蓋章認可等相關證據證明,因其載客數量明顯超過實際承運人數,本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19比31的比例酌情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主張的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各項訴訟請求應在核定總損失后先扣除第三者交強險122000元,因(2016)陜0522民初71號民事調解書已賠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于要求因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車輛嚴重超載,實際載客量為31人(含司機),故賠償時按照核定載客數(19人)與實際承運人(31人)的比例計算,最后賠償時還應扣除公司先行預付的332000元的觀點,本院依法予已支持。對于要求依據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扣除5%的免賠率的觀點,因被告就以上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原告明確說明,未提交任何證據,故認定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被告以此為由要求扣除原告5%的保險賠償,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六十條、六十四條、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各項費用共計103380.941元。二、駁回原告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理賠103380.94元。某保險公司主張30名傷者賠償金301500元及生活費10900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是一審期間有從交警大隊調取的2.25交通事故傷員生活補助發放登記表及相關協議書、收條等證據,可以證明潼關縣通達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向傷者實際支付的費用情況,且該收條、協議、給付生活費清單已經交付給某保險公司,故對上述費用應予確認屬實。關于醫療費255423.4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票據只有22名傷者的住院病歷和發票共計22.5萬元左右,但是潼關縣人民醫院出具證明,證明由于車禍傷員較多欠費較多造成無法開具原來欠費票據共計24028.30元,所以該筆費用應該予以計算在實際支付的醫療費中。關于車輛營運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理賠范圍,根據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停運損失屬于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予賠償,故被上訴人要求在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中理賠該筆損失,應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的各項損失應先扣除第三者交強險122000元的訴請,因涉案事故經潼關縣公安局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潼關縣通達汽車有限公司的司機馮有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盼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陜EXXX05號客車上乘客無責任。故在(2016)陜0522民初71號案件調解書中,黃盼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總共賠償被上訴人墊付傷者花費及被上訴人車輛維修費等總費用的30%。作為被上訴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對損失額70%在保險范圍內應予賠付,不存在扣除第三者交強險的問題,故上訴人的該點上訴理由不成立。關于其上訴提出的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扣除5%的免賠率的訴請,因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在保險合同中沒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未履行告知義務,故該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1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雷曉寧
審判員楊軍
代理審判員文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