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蔣X乙、蔣X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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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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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內05民終828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張衛民,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新,內蒙古銘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乙,男,漢族,農民,現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代理人滕志強,內蒙古典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蔣X甲,男,漢族,農民,現住內蒙古自治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蔣X乙、蔣X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2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6月15日2時5分許,蔣X甲所有的蒙GXXXXX本田雅閣牌轎車發生火災,事故車輛、停放車輛的房屋等財產被燒毀。事故車輛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金限額為500000元。
另查明(以下事實系本院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認定的事實),2015年3月16日,蔣X甲對自己所有的蒙GXXXXX本田雅閣牌轎車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雙方訂立《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正本)》、《機動車輛保險投保理賠提示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正本)》確定被保險人為蔣X甲,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機動車輛保險投保理賠提示書》第四條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內容,并有權要求保險人作出解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失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不負責賠償;第13條規定:保險人對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負責賠償。
被燒毀房屋的房主為蔣X乙,系蔣X甲的父親,蔣X乙將其房屋借用給蔣X甲居住使用;蔣X乙與蔣X甲為分戶單立戶主。
還查明,火災發生后,蔣X甲于火災發生當日向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報案。根據消防部門的認定,發生火災的原因系蒙GXXXXX本田雅閣牌轎車自燃引發。通遼市某價格認證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對被燒毀房屋的價格進行認證(鑒定費用13000元),根據房屋產權證、公證書、火災事故認定書以及鑒定方收集的相關資料,價格認證結論為被燒毀房屋(按照建筑面積為365.25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認定)價值438300元,被燒毀房屋實際面積為362.2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計算,實際價值為434700元。
原審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涉案的事故車輛由被保險人蔣X甲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在保險期間因被保險的事故車輛自燃引發火災并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已經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作為遭受損害的第三者蔣X乙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向保險人財產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500000元保險金限額內請求賠償保險金。
原告蔣X乙請求賠償被燒毀房屋損失434700元所依據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院予以支持;其請求超出部分(3600元)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蔣X乙財產損失在保險金范圍內能夠得到完全賠償,因此,原告蔣X乙對被告蔣X甲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提出的“按照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財產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主張,本院認為,家庭成員的概念可以理解為配偶、父母、子女等基于身份關系組成,也可以理解為基于身份關系而組成的共同生產、共同生活、收益共享、債務共擔的共同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對于格式條款存在不同理解,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在本案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家庭成員”,應當理解為“基于身份關系而組成的共同生產、共同生活、收益共享、債務共擔的共同體”,據此,蔣X乙與蔣X甲分戶單立戶主的事實,說明蔣X乙不屬于蔣X甲保險條款含義上的家庭成員,蔣X甲居住蔣X乙所有的房屋,雙方之間屬于無償借用法律關系,而不屬于“代管(基于監護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方可產生代管民事法律關關系)”,對于蔣X乙的財產損失,不適用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綜上,被告財產保險公司以此主張免除責任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500000元保險金限額內賠償原告蔣X乙財產損失434700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執行;二、駁回原告蔣X乙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蔣X乙對被告蔣X甲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37元,鑒定費13000元,合計16937元,由原告蔣X乙負擔27元,由被告蔣X甲負擔1691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如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確信事故車輛因自燃引發火災具有高度可能性系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起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因《火災事故認定書》中并未明確引發該起火災的真正起因,對起火原因也僅以不排除本田雅閣自燃引起的這種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詞句來概括可能引發火災的起因,根據其表述,也不排除此次火災是由其他非自燃原因的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災事故,車輛自燃也并非發生本起火災事故的唯一原因。被上訴人蔣X乙無證據證明火災事故是由于被上訴人蔣X甲所有的蒙GXXXXX本田雅閣轎車自燃引起的,以及火災的真正起因,故此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及理賠范圍。且據被上訴人蔣X甲表述,該車輛系停放6個小時以后才發生的火災事故。故被上訴人蔣X乙所述此次火災是由于被上訴人蔣X甲所有的本田雅閣轎車自燃引起的,僅是被上訴人蔣X乙單方所定火災起因,被上訴人蔣X乙單方所認定的火災起因不科學,且有違自然規律,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蔣X乙無合法、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二、被上訴人蔣X乙出示的通遼市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不客觀、不公正,也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蔣X乙其主張。此份價格認證書中明確寫明,由于房屋翻蓋,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無法對價格鑒定標的進行實物勘驗,價格認定人員根據委托方提供標的的資料及要求進行市場價格調查,才出具的此份報告,而被上訴人蔣X乙所提供委托鑒定的標的資料,系被上訴人蔣X乙單方提供,無法核實所提供資料的真偽,同時又無其他證據材料相佐證,而價格認證中心卻以無法核實真偽的材料做出此價格認證結論書,顯然有失公正,并不符合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蔣X乙在火災事故發生后,能對鑒定標的進行實物勘驗時并未提出對燒毀房屋的價格認證,卻在房屋翻蓋后才提對房屋提出價格認證,顯然也有違常理。三、根據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如果該火災系自燃車輛引起,上訴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雙方所簽署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因此無論被上訴人蔣X乙有何種損失,均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蔣X乙原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蔣X乙答辯稱關于事故成因,公安消防部門用的排除法,未排除火災自燃,應該確定了事故原因。蔣X乙的房子不是房屋翻蓋,事故發生后進行了證據保全,有公證書。
被上訴人蔣X甲答辯稱同意被上訴人蔣X乙的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采信的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車輛發生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受到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金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訴稱《火災事故認定書》中未明確引發該起火災的真正原因,且并未提供證據證實火災是由其他非自燃原因的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災事故。原審依據該《火災事故認定書》確信事故車輛系因自燃引發火災具有高度可能性并無不當。上訴人訴稱通遼市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不客觀、不公正,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對房屋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所訴火災系自燃車輛引起,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孟良
審判員王琳琳
審判員蔣鵬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