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10民終100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5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XX。
委托代理人:李兵法律工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遼陽縣新津達金屬加工廠。
經營者:史大偉。
委托代理人:馬X。
審理經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XX、被上訴人遼陽縣新津達金屬加工廠(以下簡稱新津達加工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縣人民法院(2015)遼縣民二初字第000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兵,被上訴人魏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新津達加工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7日,新津達加工廠在某保險公司為魏XX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簽訂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保險單號碼為012013211020026020111000002,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8日0時起至2014年3月7日24時止,合同約定意外傷害每人保額20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每人保額9000元,意外醫療每人保額40000元。該份保單被保險人共34人,魏XX為該保單中被保險人之一。2014年1月3日8時許,魏XX在新津達加工廠處上班時受傷,受傷后被送往鞍山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24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花費醫療費5620.20元,住院診斷為左拇指離斷傷。根據魏XX提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申請,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遼陽襄平法醫司法鑒定所對魏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遼陽襄平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遼襄鑒[2015]法醫鑒字第03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魏XX傷殘等級鑒定為九級。魏XX為鑒定支出鑒定費700元,鑒定所需醫療費126元。某保險公司因本次事故已向魏XX支付醫療費5620.20元及住院補貼1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新津達加工廠與某保險公司為魏XX等34名工人簽訂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魏XX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理賠限額內進行賠償,故對魏XX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該院予以支持。關于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傷殘賠償金40000元、鑒定費700元及鑒定所需醫療費126元一節。魏XX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九級,根據公平原則及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聯合發布《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確認將人身保險傷殘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每檔10%原則,第九級殘疾給付比例為20%。因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最高限額為200000元,故魏XX要求按200000元×20%的比例計算給付傷殘賠償金40000元及鑒定費700元、鑒定所需醫療費126元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意外住院補貼9000元一節。魏XX主張的護理費,根據魏XX的住院病歷,計算魏XX住院期間護理的天數、等級,按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為2301.12元(95.88元/天×24天)。魏XX主張的誤工費,因魏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次受傷誤工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損失數額,魏XX從事制造業,按制造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為2983.44元(124.31元/天×24天)。魏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經計算為1200元(50元/天×24天)。魏XX主張的交通費,結合魏XX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因就醫治療而乘坐交通工具的實際需要,該院酌定500元。上述損失共計6984.56元,因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給魏XX住院補貼1200元,故對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意外住院補貼5784.56元該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解魏XX提供的保險單及被保險人名單為復印件,對該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一節。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確認某保險公司因本次事故已向魏XX賠償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6820.20元,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辯解該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辯解魏XX應按合同約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標準確認傷殘等級及賠償一節。因某保險公司與新津達加工廠在簽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中,對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未在合同特別注明,也未對該表中有關賠付規定、賠償比例等事項特別告知,并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六條已明確規定中國保監會《關于繼續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發[1999]237號)同時廢止,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辯解該院不予采信,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解住院補貼應為每天10元一節。因某保險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辯解該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魏XX意外傷害保險金40826元(包括:傷殘補助40000元、鑒定費700元及鑒定所需醫療費126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魏XX意外住院補貼保險金5784.56元。上述款項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78元,由原告魏XX負擔67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我公司已經向魏XX賠償了6820.20元,魏XX已在轉賬支付授權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我公司對其賠償責任終了,故我公司對本案一切賠償責任已經終止,魏XX不應再要求我公司賠償。二、一審法院對魏XX傷情進行鑒定時未通知我公司參加,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機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鑒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魏XX傷殘等級為九級,并判決我公司給付魏XX殘疾保險金40000元明顯錯誤。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對傷殘等級和賠償標準有明確規定,應按此確定魏XX的傷殘等級和賠償數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擔46610.56元的保險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魏XX答辯稱:轉賬支付授權確認書上的簽名不是我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先行給付的保險金6820.20元我沒有收到。我從未見過本案的保險合同,更不清楚保險條款內容,某保險公司所述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已失去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給付我的醫療保險金,并按鑒定意見和新的殘疾保險金給付比例標準給付我殘疾保險金。一審判決結果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新津達加工廠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簽訂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我方詳細告知保險條款具體內容,按照保監會2013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所述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已失去法律效力,魏XX的傷殘認定和殘疾保險金給付比例應適用新的標準。一審判決結果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對魏XX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已經終了,不應再予給付。某保險公司舉證的轉賬支付授權確認書上雖然載明魏XX收到轉賬款項之日起,某保險公司對本案的一切賠償責任終止,但從該授權確認書內容看,只能夠表明本次事故新津達加工廠同意某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魏XX,并未寫明魏XX可獲得的保險金的具體項目及數額,該授權確認書缺乏事故一次性了結的保險金給付協議的基本內容,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已經終了。對于未獲得給付的保險金,魏XX可以向某保險公司繼續主張。對某保險公司此節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標準確認魏XX的傷殘等級和給付標準。某保險公司在與新津達加工廠簽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時,對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確定被保險人的傷殘等級和殘疾保險金給付比例這一重要事項未在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予以特別注明,也未對該表中有關傷殘等級、給付比例等事項做出提示和明確說明。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3年6月4日頒布的《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項的通知》已明確規定中國保監會《關于繼續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發[1999]237號)同時廢止。故對某保險公司此節上訴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軍
代理審判員 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 張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