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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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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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二終字第1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遼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于X,遼寧玉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縣人民法院(2015)遼縣民初字第01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徐XX系遼陽縣順通汽車租賃中心的個體經營者。2015年3月7日21時25分許,蔣東渤(有合格駕駛資格)駕駛租賃徐XX的遼KXXX43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遼陽縣興隆大街西側路段時,由于忽視安全,超速行駛,躲避遼陽縣路橋公司堆放的石堆,與壩堤碰撞,車輛駛入西側河溝里,造成蔣東渤及車內乘坐人朱波、潘珊珊當場死亡,乘坐人赫曉鑫被甩出車外受傷,遼KXXX43轎車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進行了立案調查,于2015年3月27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東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遼陽縣路橋公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徐XX的車輛損失經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遼陽縣潤東價格評估認證有限公司評定損失163,500.00元。徐XX支付鑒定費1000.00元。遼KXXX43轎車以徐XX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187,700.00元。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電銷專用),徐XX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徐XX車輛是非營運車輛從事營業運輸為由給徐XX下發了拒賠通知書拒絕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徐XX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遼KXXX43轎車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院予以確認。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付,徐XX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徐XX的非營運車輛用于汽車租賃,是否屬于營運性運輸問題。營運車輛通常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的從事客運、貨運或客貨兩用的車輛。而本案涉案車輛系租賃性質,承租人蔣東渤租賃車輛是為了日常生活的出行所用,并未用于營業性質的運輸,與私人生活用車并無本質性區別。從承租人的角度,蔣東渤租賃和使用車輛不是為了從事營利性的運輸,不符合營運車輛的基本范疇。從出租人的角度,徐XX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情況下,將車輛交付承租人蔣東渤使用,收取租賃費用,該出租行為屬于租賃性經營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據《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保險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運性運輸的客車”為由,以徐XX的車輛使用是營業性質,不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的辯解意見,該院不予采信。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徐XX將車輛租賃給蔣東渤使用,是否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問題。本案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約定指定駕駛人,承租人蔣東渤作為合格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不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而其駕駛被保險車輛也并未用于商業營運而改變車輛用途,沒有增加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與徐XX本人使用無本質區別。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據《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保險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而主張徐XX改變了車輛的用途,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納。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三:徐XX的車輛損失如何認定問題。徐XX的車輛損失數額為163,500.00元,該項損失是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遼陽縣潤東價格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做出的車輛損失價格認證,雖然某保險公司沒有參加鑒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也未在該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故對徐XX車輛損失163,500.00元予以認定。由于該項損失沒有超出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187,70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63,500.00元。鑒定費1000.00元,應當一并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徐XX車輛損失163,500.00元、鑒定費1000.00元,合計16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9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遼KXXX43轎車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時其使用性質是非營業家庭自用車,但徐XX卻將車輛用于租賃經營以獲取收益,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保險合同第二條和第十六條約定,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對車輛損失評估價格過高,殘值處理過低,認定全損沒有提供詳細的計算依據,故不應作為理賠依據。三、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東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遼陽縣路橋公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即使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對徐XX的損失也應由我公司和遼陽縣路橋公司按責任比例賠償,一審判決我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徐XX承擔。
被上訴人徐XX答辯稱:本案車輛用于租賃不屬于營業性運輸,并未明顯增加車輛危險程度,故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輛損失結果是交警部門委托的評估機構所出具,某保險公司雖然不認可但并沒有提供反駁證據,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法院應當采信。某保險公司向我全額賠償之后可向遼陽縣路橋公司追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保險車輛損失保險條款》附則中規定:“營業運輸是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徐XX將遼KXXX43轎車出租給蔣東渤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并非用于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故不屬于本案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營業運輸”。某保險公司與徐XX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約定指定駕駛人,承租人蔣東渤系合格駕駛人,其駕駛遼KXXX43轎車不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且蔣東渤租賃車輛是為了個人日常生活出行,與徐XX本人私人生活用車并無本質區別。故徐XX將遼KXXX43轎車出租的行為并沒有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據此,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系由交警部門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出具,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果不認可,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也未申請重新鑒定,且本案二審期間,徐XX提供了遼KXXX43轎車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汽車殘值款支據,證明該車已作報廢處理,符合全損理賠條件,且實際殘值低于鑒定意見中的殘值標準,故原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確定本案車輛損失數額為163,500.00元并無不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在本案中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保險賠償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其應全額賠償徐XX的車輛損失,之后,其可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向遼陽縣路橋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9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崔曦文
代理審判員張連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侯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