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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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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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終字第3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30
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女,漢族,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鐘XX,廣東百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云浮市。
負責人: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馮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20日,馮XX以其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為粵WXXXXX豐田牌小客車(所有人李惠英)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從2015年1月21日00:00:00起至2016年1月20日23:59:59止。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
馮XX稱:2015年3月22日19時許,駕駛員張炳財駕駛粵WXXXXX號小轎車到云浮市云城區思勞新城華億石材廠,在倒車時因操作不當,不慎碰撞云浮市云城區思勞新城華億石材廠的石板,造成石板、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于同日作出第00178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炳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交警的主持下,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如下:由張炳財承擔石板損壞的費用(按相關部門核價為準),車輛的維修費用由張炳財自行承擔。
2015年4月14日,張炳財對某保險公司簽名捺印立下一份《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本人同意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委托‘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對事故碰撞痕跡和事故真實性進行鑒定,如鑒定結果真實,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因本次鑒定所收取的所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責支付并按保險合同規定對事故損失作出賠償,如果鑒定結果為痕跡不符或事故不真實,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因本次鑒定所收取的所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和本人張炳財共同負擔(各負責50%),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損失不負責賠償。”同日,張炳財及某保險公司均在《司法鑒定協議書》上簽名捺印或蓋章,同意共同委托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對事故碰撞痕跡及事故的真實性進行鑒定。2015年4月22日,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作出廣洋司[2015]痕鑒字第0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WXXXXX豐田小車左后杠部位與玉石板相碰痕跡不吻合。對于該鑒定意見書,馮XX有異議,認為是不客觀真實的,且不應由張炳財作出委托。事故發生后,馮XX于2015年4月初起多次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2015年4月3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兩份財產損失確認書,確認石板損失32000元、車輛損失500元。2015年5月8日,某保險公司向馮XX出具一份《拒賠通知書》,以根據鑒定意見報案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拒絕賠償。馮XX遂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48000元給馮XX。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馮XX稱:馮XX與張炳財是夫妻關系。事故發生當日,張炳財與云浮市云城區思勞新城華億石材廠達成如下協議:張炳財開車撞壞的石材款48000元,車主同意賠償。2015年5月20日,馮XX已將48000元賠償給廠方。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馮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公安機關已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炳財因倒車操作不當碰撞云浮市云城區思勞新城華億石材廠的石板,造成石板、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但因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真偽存在疑慮,雙方經協商均同意共同委托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對事故碰撞的痕跡進行鑒定,張炳財并在《確認書》及《司法鑒定協議書》上簽名捺印,上述文書內容均是張炳財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確認。馮XX稱其與張炳財是夫妻關系,且事故發生后一系列相關協議等均由張炳財簽訂,馮XX對張炳財之前簽訂的文書均無異議。因此,張炳財立下《確認書》及《司法鑒定協議書》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上述文書對馮XX具有法律約束力。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根據雙方的委托,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粵WXXXXX豐田小車左后杠部位與玉石板相碰痕跡不吻合。馮XX對此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推翻。由于該鑒定機構是雙方共同委托的,且具備痕跡鑒定資質,其鑒定程序亦合法,鑒定結論是客觀真實的,原審法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張炳財在《確認書》中表明,如果鑒定結果為痕跡不符或事故不真實,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損失不負責賠償。鑒此,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根據鑒定結論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成立,應予以采納。馮XX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48000元,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馮XX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0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00元,由馮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馮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云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立即賠付48000元給上訴人;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理由: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云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表見代理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是: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且無過失。被上訴人要求駕駛員張炳財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確認書》其目的在于否認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面認定的事實,不賠償給上訴人,主觀上是惡意不是善意。被上訴人在明知保險受益人是上訴人仍然在沒有通知上訴人及查看張炳財的授權委托書情況下,要求張炳財簽訂,主觀上存在過失。據此,張炳財的行為并不構成表見代理,一審法院認為張炳財的行為是表見代理行為適用法律不當。該《司法鑒定協議書》沒有合法的依據。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作為國家機關,且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機關,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大于其他一切書證。一審法院卻采信一份民間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書,去否定國家機關的權威及公信力,亦即認為國家機關在作偽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做法欠妥,適用法律不當。
第三、張炳財所簽訂的《司法鑒定協議書》、《確認書》日期為2015年4月14日,而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面的受理日期為2015年4月13日,很明顯這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是被上訴人一手操作,并不是張炳財所委托。而這一份穿越的司法鑒定書就沒有任何客觀性可言。
事故發生時,石材廠、駕駛員張炳財、被上訴人均確認當時堆放的是10塊玉石板材,而司法鑒定的碰撞對象變成了12塊板材!所鑒定的結論肯定是碰撞痕跡不符,如此偷龍轉鳳的鑒定意見書沒有任何意義,更沒有資格去證明任何事實。
一審法院卻對上述的事實沒有加以認定,判決書中只字不提,就采信這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對上訴人有失公平,所作出的判決結果缺乏信服力。
第四、事故發生后,張炳財第一時間報交警部門及被上訴人。交警部門在作出事故認定書時,被上訴人是在場的。交警部門的到場辦案民警按照工作程序已經對廠方、駕駛員張炳財、被上訴人方明確表明:1、按照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對事故發生有異議,交警不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而將案件交由公安局的經濟偵查部門處理;2、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將不會作快速處理。而三方在現場都沒有異議,交警部門才作了快速處理,因此該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真實性、權威性。被上訴人當場沒有提出異議,為了達到拒絕賠付的目的而作出一份不合法、不客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審法院卻沒有對這些事實加以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不清且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作出的一審判決有失公允,請求貴院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馮XX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上訴人與張炳財是夫妻關系,我司在委托鑒定前已經多次與張炳財取得聯系商討,期間張炳財必然與馮XX兩人互相討論,直到鑒定時馮XX沒有阻止或提出異議,即對張炳財與我司一起進行司法鑒定是沒有異議的。2、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是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所,其出具的鑒定報告可以證實事實。3、在鑒定意見書上的受理日期是2015年4月13日,協議書與確認書的簽訂日期是4月14日,由于4月13日我司與張炳財先電話聯系,確認委托哪一間鑒定所,當天確認是洋盛痕跡鑒定所,然后到4月14日張炳財到我司共同簽訂洋盛痕跡鑒定所的協議書和鑒定書。4、當時10塊玉石板是張炳財告知我司,而為何在4月15日洋盛痕跡鑒定所會變成12塊,原因不在我司。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馮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次事故是否構成保險事故,被上訴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馮XX認為被上訴人明知保險受益人是上訴人,仍然在沒有通知上訴人及查看張炳財的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與駕駛員張炳財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和《確認書》,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張炳財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本院認為,張炳財是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其與被保險人馮XX是夫妻關系,從出險、報警、定損到協議鑒定,均是由張炳財與被上訴人聯系的,被上訴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張炳財有權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和《確認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張炳財的代理行為對馮XX產生法律效力。
上訴人馮XX認為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被上訴人和石材廠業主均在現場,三方對事故沒有異議,交警部門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該認定書具有真實性。被上訴人認為其是在交警人員離開后才到場的。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并沒有將被上訴人列為當事人,也不能反映因三方對事故沒有異議而認定張炳財負全責。上訴人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雖然交警部門對保險車輛的碰撞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雙方當事人因對事故的真實性存在不同意見,共同協商委托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對事故碰撞的痕跡進行鑒定。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根據雙方的委托,對相關痕跡進行鑒定,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保險車輛左后杠部位與玉石板相碰痕跡不吻合。廣東洋盛痕跡司法鑒定所具有交通事故痕跡鑒定的資質,其作出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科學,鑒定結論是客觀真實的,應予采信。上訴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張炳財在《確認書》中表明,如果鑒定結果為痕跡不符或事故不真實,被上訴人對本次事故的損失不負責賠償。因此,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根據鑒定結論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賠償48000元,違反雙方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以鑒定日期和受損石材的數量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為由,認為鑒定結論沒有客觀性。現場石材的損壞在被上訴人、鑒定人員到場時已經發生,被上訴人和鑒定人員均是以張炳財一方的講法來確定石材受損數量的,鑒定日期和石材數量的誤差不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上訴人馮XX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馮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鄧建勇
審判員羅曉紅
代理審判員陳潔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馮梓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