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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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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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終字第0135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法定代表人王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復聯,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
委托代理人程雷,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支公司職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0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劉復聯,被上訴人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6月18日6時50分,原告胡X駕駛陜AXXXXX號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至涇陽縣涇永路寺后村口時,與同方向在前向左轉彎趙生釬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后又與相對方向高俊駕駛陜AXXXXX號轎車相撞,致趙生釬受傷,三車受損,趙生釬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與趙生釬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高俊不負本起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以下協議:1、胡X一次性賠付趙生釬人民幣貳拾玖萬元整,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家屬精神撫慰金;2、胡X承擔趙生釬住院期間的診療費及搶救費(以醫院票據為準);3、胡X承擔三車的修理費(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4、此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不得再追究。2014年6月23日,原告胡X向趙生釬家屬支付29萬元整(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另查:趙生釬妻子馮琴,趙生釬長女趙美容,趙生釬次女趙榮麗,再查:陜AXXXXX號車在被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不計免賠);陜AXXXXX號車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117920.91元。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合理費用。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胡X、趙生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車輛,造成趙生釬死亡,胡X、趙生釬負事故同等責任,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胡X經交警部門調解向趙生釬賠償29萬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因原告胡X駕駛的陜AXXXXX號車投保交強險并在交強險范圍內獲得117920.91元賠償,且原告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起訴陜AXXXXX號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扣除陜AXXXXX號車、陜AXXXXX號車交強險賠償金額后,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向原告支付其墊付的款項的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185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胡X185600元。案件受理費40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停尸費及其相關費用應包括在喪葬費之中,在已經賠償喪葬費的情況下,不應另行計算;2、原審原告訴請的停尸費及其相關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原審原告在與受害人近親屬簽訂的調解書中承諾支付喪葬費,但未提出對停尸費及相關費用在喪葬費中予以扣除,屬于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置,行為結果應自行承擔;3、原審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停尸費及相關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4、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同時賠償喪葬費和停尸費及其相關費用是錯誤的;5、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胡X的駕駛資格不符合規定,如查證屬實,上訴人不應在商業三者險上承擔賠償責任。胡X出示的駕照有效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有效,準駕車型為C1D,該駕駛證有效期在事故發生之后。其C1準駕車型為增駕,但其沒有提供增駕C1車型的開始日期的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查明;6、在駕駛資格符合規定的前提下,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上賠償157083.50元,因為事故認定的是同等責任,賠償比例為50%。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57083.50元,駁回被上訴人關于停尸費及其相關費用5600元的訴訟請求,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并改判一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胡X答辯稱:交警部門認定胡X與死者趙生釬負事故同等責任,在與死者家屬協商賠付事宜時交警部門提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同等責任應按6:4比例分配,故才達成了本案調解的298922.30元,停尸費5600及相關費用是被上訴人支付的,故在調解時扣減了這部分,達成賠償死者家屬290000元的協議,因時間太久部分票據丟失,被上訴人手中只有收取停尸費5600元的票據,故一審時只請求了扣減交強險后應賠付185600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胡X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副頁中記錄“增駕C1,實習期至2014年7月31日”。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未約定停尸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該費用上訴人應予以賠償;經審查,胡X在事故發生時具有駕駛C1車型的資格,上訴人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85600元,并未超過該險賠償責任限額20萬元,上訴人上訴稱其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按事故同等責任賠償157083.50元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唐鴻彬
審判員劉聯勝
代理審判員常敬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康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