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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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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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終字第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負責人張鵬,該營銷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邊杰,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簡稱人保軒宇服務部)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軒宇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訴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6月9日原告王X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其冀F×××××號寶馬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為436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同日,原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及河北保監局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上簽名。2013年8月13日約23時許,望都縣突降暴雨,望都中學門口因地勢低洼,造成較深積水,原告所有的冀F×××××號寶馬小型轎車被淹于水中,后被施救拖離現場進行維修,該車在保定軒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共花費149947元。原審法院認為,王X與人保軒宇服務部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該保險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有效。2013年8月13日23時許,王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積水造成車輛淹于水中導致損壞,后該車修理共花費149947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人保軒宇服務部認為,依據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項責任免除條款中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家庭自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條款與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項均屬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原告車輛受損的情形應適用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故原審法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X保險賠償金149947元。案件受理費408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決后,人保軒宇服務部不服提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提交了由被上訴人王X親筆簽字的投保單提示等證據,表明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明確說明了免責內容,被上訴人簽字表示對內容明確知曉,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付,上訴人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因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的問題,一審判決之所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并不是因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向投保人履行了說明義務而判決其承擔賠付責任,而是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法條,判決其承擔賠付責任。由于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責任的第四條中確有“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等,也就是說,因暴雨所致投保車輛受損,保險人依此條款應承擔賠付責任。而該條款與上訴人所稱已盡說明義務的“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免責條款不一致,且雙方各自適用該格式條款會作出兩種以上的對各自有利的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從而判決提供格式條款方即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原審卷第21、22頁有保定市氣象局、望都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均證2013年8月13日夜間事發地出現過暴雨,一審判決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判處結果并無不妥。二審中上訴人并未新的提供證據,故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中雖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9元由上訴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苑汝成
代理審判員曲剛
代理審判員韓皓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盛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