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程XX、劉X甲、劉X乙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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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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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荊門民二終字第00157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曾凡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
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許鳳君、劉煒,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劉X甲、劉X乙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許鳳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2月16日,浙江金典建設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通過某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為該公司員工劉某甲購買了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某保險公司向浙江金典建設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出具了1張中華樂無憂卡,卡號為114278087662,該卡載明被保險人為劉某甲,保險期間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保險卡載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1萬元、保險費為16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6000元、保險費為20元,意外住院補貼保險金額7200元、保險費為20元,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第七條載明: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證件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012年12月26日,劉某甲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行至荊門市掇刀區207國道竹皮河橋路段時,被趙某甲駕駛的鄂EXXX18號車撞擊致死,交警認定,趙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甲不承擔責任。劉某甲于2013年1月3日火化,后戶口被注銷。劉某甲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程XX三人持相應理賠資料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卡支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以劉某甲死亡屬保險合同的免陪情形,拒絕賠償。
另查明,程XX系劉某甲的配偶,劉X甲、劉X乙系程XX與劉某甲之子,劉某甲的父母已先于劉某甲死亡。被繼承人劉某甲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原判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劉某甲系被保險人,保險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故劉某甲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劉某甲的父母先于劉某甲死亡,故劉某甲的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程XX、兒子劉X甲、劉X乙。
本案中的意外傷害電子保單屬于格式合同,劉某甲投保時,系通過網絡投保,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所設計的網絡中已經主動提供保險條款及針對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特別提示,故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責條款對劉某甲盡到說明義務,保險公司關于駕駛無號牌的摩托車屬于免責范圍的內容對本案當事人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的最高限額向程XX三人支付保險理賠款。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程XX、劉X甲、劉X乙保險金110000元。如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身故保險金11萬元依據不足。1、依據本案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受害人劉某甲無證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賠范圍。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十九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等都明確規定無證駕駛屬于違法行為,因此保險條款將其作為免責事由不予賠償。3、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對于以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提示義務的履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是電子激活卡,需要通過被保險人的網絡激活方能生效。在激活過程中有條款的提示,且在點擊激活之前有再次提示請仔細閱讀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提示,點擊閱讀后方能激活,此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4、駕駛機動車須持有駕駛證及行駛證,屬眾所周知的事情,保險人即使不作提示受害人也應知曉。本案如判決保險人承擔責任無異于鼓勵違法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程XX三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訴訟費。
被上訴人程XX、劉X甲、劉X乙共同答辯稱,1、某保險公司沒有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因此不生效,其主張免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劉某甲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劉某甲無證駕駛沒有因果關系,事故純屬意外,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中,程XX三人認可事故發生時,劉某甲無駕駛證及無行駛證駕駛車輛,同時對本案所涉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項關于責任免除的規定,保險人僅需盡提示義務無異議。雙方爭議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
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履行了提示義務,一審中提交證據B網上截圖。
程XX三人認為劉某甲是2012年購買的保險,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是2014年網上激活流程的截圖,該截圖不能證明劉某甲投保時的流程。
對于該爭議,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是2014年投保樂無憂保險的網上激活流程圖,而劉某甲于2012年投保,現某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該項保險2012年的網上激活流程與2014年相同,且其不能證明投保時網上激活流程系由劉某甲本人操作,由此,可以認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項的內容未對投保人進行提示,二審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項將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作為免賠事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保險人僅須對該條款進行提示。而據本案現有證據,訂立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因此該條款不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以該條款主張免責,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原判基本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小云
代理審判員熊蓓
代理審判員王曉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詠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