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朝民三終字第00733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
負責人呂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春陽,女,漢族,該
公司法律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玉華,遼寧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雙塔區人民法院(2015)朝雙民初字第02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胡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6月上旬,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意外傷害中華樂無憂保險卡,同年6月29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47天,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依保險卡要求被告理賠,但是被告拒絕賠付,請求被告賠付保險金123,2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中華聯合財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原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未經檢驗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保險公司免責情形,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殘疾保險金應按保險條款規定的殘疾標準計算。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醫療保險金在扣除交強險賠償后按原告承擔的責任比例30%再按保險條款的賠償標準賠付。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原告胡XX在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中華樂無憂卡保險,原告支付保費2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中華樂無憂保險卡一張,并將保險卡上網激活,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保險卡正面載明“中華樂無憂,200元、CC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及客服電話號碼,背面載明了中華樂無憂卡的保障范圍:保險責任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10,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6,000元;意外住院補貼,保險金額7,200元,卡號:142134158746,密碼:672883,背面還載明被保險人、保單號、但是這三處均未填寫內容。2014年6月29日18時,原告胡XX駕駛遼NXXX40兩輪摩托車在朝陽市雙塔區和平街三段9號樓前與姜洋駕駛的遼NXXX45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車損,胡XX受傷。經朝陽市公安交警支隊認定,胡XX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過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姜洋駕駛機動車,瞭望不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過錯,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胡XX受傷當日被送到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47天,醫院診斷左脛腓骨開放性粉碎骨折,頭外傷、頭面部裂傷,左前臂表皮損傷、軟組織內異物,右小腿軟組織挫傷,左膝皮膚挫裂傷,原告支付醫療費44711.17元。2015年2月,原告委托朝陽營州司法鑒定所對傷殘程度、后續治療費予以鑒定,2015年2月10日,朝陽營州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胡XX左脛腓骨開放性粉碎骨折傷殘等級為X級,其后續治療費(內固定物拆除)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胡XX在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公司處投保中華樂無憂意外傷害保險,被告為其發放并激活保險卡的行為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原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屬無證駕駛,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按期年檢屬無有效行駛證,違反了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但是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被告應當對該條款作出提示,本案中雙方采取卡式電子保單形式締結合同,原告交付保費后,由被告將保險卡激活,因此,原告不可能根據保險公司網站設定的流程去閱讀該險種的具體說明內容,包括免責條款。被告應就是否將保險條款送達給原告,是否就無證駕駛、車輛不予年檢屬于免責范圍條款向原告作出提示承擔舉證責任,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對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涉訴的保險合同中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因被告未就該給付表向原告履行明確說明及告知義務,故該給付表對原告不產生效力。被告辯稱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在原告扣除交強險的賠償金、承擔事故責任比例后再予賠償的意見,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被告的該辯稱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經朝陽營州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雖然原告系農村戶口,但是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因此殘疾保險金應按2015年遼寧省道路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20×10%=58,164元,原告支付醫療費44,711.17元,且后續治療費5,000元,醫療費總額為49,711.17元,醫療保險金為6,000元。原告實際住院47天,住院補貼醫療保險金每天10元,住院補貼保險金為470元。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胡XX殘疾保險金58,164元、醫療保險金60,00元、住院補貼保險金470元,合計64,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2元(原告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657元,被告負擔725元。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中華樂無憂卡保險條款明確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賠償責任免除,免責條款字體加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被上訴人在投保中華樂無憂卡保險時,上訴人對該條款已經履行了說明義務。
胡XX服從一審法院上述判決結果,其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上訴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筆錄、中華樂無憂卡及條款,朝公交認字(2014)第062918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病案、診斷書及藥費收據及清單、朝陽營州司法鑒定所(2015)醫鑒字第5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胡XX的駕駛證、北票市交警隊車輛查詢信息、責任保險支付保險金協議等載卷佐證。
本院認為: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上訴人應當作出提示。本案當事人雙方采取卡式電子保單形式締結合同,被上訴人交付保費后,由上訴人將保險卡激活。上訴人應就是否將保險條款送達給被上訴人,是否就無證駕駛、車輛不予年檢屬于免責范圍條款向被上訴人作出提示承擔舉證責任,因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效力,對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64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玉華
審判員王海嬌
代理審判員姜永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孫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