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穆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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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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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0001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蘇家屯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X,系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2號。
委托代理人:劉X,系遼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穆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4)蘇民二初字第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鉞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葛鈞、代理審判員曾璐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X,被上訴人穆XX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穆XX一審訴稱:2014年6月7日,穆XX駕駛遼AXXXXX車輛在渾河西峽谷游玩,由于判斷失誤,導致車輛陷入水中,發生車損。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全責。雙方協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穆XX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33476元,鑒定費、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遼AXXX0XX雖然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但是此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對其損失不予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6月7日13時30分,穆XX駕駛其所有的遼AXXXXX號豐田吉普車在渾河西峽谷陷入水坑,發生車損。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認定原告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穆XX在被告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有車輛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4年6月10日被告保險公司做出拒賠通知書。經穆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對事故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價格鑒定,該機構做出價格鑒定結論書確定車輛修復鑒定價格為人民幣33476元、支出鑒定費2000元。現穆XX訴訟來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復費用33476元、鑒定費20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的義務。穆XX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對此次事故發生事實雙方沒有異議,雙方爭議在于此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穆XX駕駛車輛陷入水坑事實,雖然不是保險責任條款列明行為,但也非責任免除條款范圍。遼AXXXXX客車非發動機進水受損。被保險人造成此次事故非主觀故意,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免受損失,本案應予理賠。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賠付穆XX人民幣33,476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穆XX鑒定費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7元,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以被上訴人車輛的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穆XX辯稱,事故車輛投保了車損險,本次事故發生的情形不在保險免責范圍內,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對涉案事故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此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車輛損失險旨在賠償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本案被上訴人穆XX駕駛車輛陷入水坑,造成車輛損失,系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鉞
審判員葛鈞
代理審判員曾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