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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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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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終26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綿陽市、五樓,組織機構代碼:79789834-7。
負責人于曉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運聰,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綿陽高新區,組織機構代碼:69225583-9。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曉斌,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安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億安公司為其自有的川BXXX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川BXXX9掛號重型倉棚式半掛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自2012年9月11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10日24時止。億安公司在兩份投保單投保人處蓋章,該欄用加黑字體標明:“投保人聲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投保單首頁保險基本條款處均記載:“車輛損失保險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機動車盜搶險保險條款”。后億安公司繳納了全部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億安公司分別出具了兩份保險單及相應保險條款。億安公司提供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用加黑加粗字體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一)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第二十六條載明:“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2013年3月30日19時許,億安公司駕駛員何文緒駕駛川BXXX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川BXXX9掛車由雙河方向往江油涪江三橋方向行駛至中雁路(15KM+400M處)地段,與案外人蔣永財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蔣永財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09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億安公司駕駛員何文緒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蔣永財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億安公司駕駛員何文緒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派人現場勘查后,向億安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億安公司駕駛員何文緒書寫:“2013年3月30日,我駕駛川BXXX59拖掛車從雙河口向江油行駛在分水嶺路段:(車上拉的中纖板大約10噸左右),在彎道處我車把人掛了,貨物落地或損失,三責摩托受損:一人受傷,本車受損,已保122”。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在損失及施救情況處簽署:“‘碰撞’雙方車輛受損,對方一人受傷,已報122”。后,億安公司將車輛送至江油市太平興隆汽修廠維修,產生施救費、修理費合計44839元。2014年5月6日,某保險公司向億安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你與我公司簽訂的號碼0212510722100335000440、0212510722100335000439保單項下的川BXXX59、川BXXX9掛(車牌號碼)機動車輛于2013年3月30日四川省綿陽市江油市八角廟(出險地點)發生事故。經現場查勘,該車是因發生保險事故時,因車上貨物的沖擊,造成標的主掛車受損,根據我公司營業汽車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和附責條款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對此次事故造成的主掛車損我公司將不予賠付”。
另查明,庭審中,經法庭詢問某保險公司作出拒賠的理由,即認為系貨物沖擊導致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陳述“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認定的”,問及有無證據證明系貨物沖擊導致損失,某保險公司陳述:“通過現場勘查確定,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再查明,某保險公司提出在計算本案商業險損失時應當扣除交強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險2000元后進行計算,億安公司對該計算方式予以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億安公司為其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商業保險,并繳納保費,某保險公司收取億安公司的保費并出具保單,雙方形成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億安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在于億安公司車輛所受損失是否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某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免責事項均以加黑加粗字體作了明確約定,其中《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用加黑加粗字體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一)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以及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之規定,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對于億安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具有合同上的約束力。但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僅依據現場勘查人員在出險通知書的說明而認定億安公司車輛受損系由自身所載貨物沖擊導致,而未提供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且出險通知書上查勘人員也并未明確說明撞擊產生的情況,僅記載“‘碰撞’雙方車輛受損,對方一人受傷,已報122”,某保險公司該證據的證明力明顯不足以證明其拒賠主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億安公司投保車輛受損系自身所載貨物沖擊導致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就億安公司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主張即使承擔保險責任,也應當依照合同所附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在扣除2000元交強險財產損失的基礎上按70%承擔責任。雙方對扣除2000元交強險應承擔財產損失部分均不持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但扣除后剩余損失,原審法院認為首先億安公司投保險種內包含了不計免賠險,另外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關于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付責任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按責任比例賠付實際上是將適用于責任保險的按責賠付條款嫁接了車輛損失險中,不符合損失保險的特點,不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在車輛損失險中不應當適用。保險條款關于按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由保險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規定不符合保險法理,不符合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且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應屬無效條款。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億安公司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車輛損失44839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損失在扣除交強險應承擔的財產損失部分后,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向億安公司支付保險金。億安公司主張的保險金過高,原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4283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50元,原告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承擔28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交警部門的現場照片與億安公司提供的維修費等發票顯示,億安公司的車輛損失主要是重型牽引車的駕駛室后面,系其車上所載中纖板沖擊所致,重型牽引車及掛車本身并未與第三者的摩托車發生碰撞。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在查勘記錄上注明的“碰撞”就是與第三者摩托車發生碰撞不符合常理及邏輯推理;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億安公司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由于其在與案外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就自己車輛損失自愿放棄向案外人主張賠償,故對于應由案外人承擔次要責任即車損的30%部分億安公司不應向我公司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由我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億安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億安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億安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億安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億安公司為其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商業保險,并繳納保費,某保險公司收取其保費并出具保單,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億安公司車輛所受損失是否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的范圍。某保險公司稱億安公司的車輛損失系其自身貨物撞擊造成的,按照《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案涉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億安公司駕駛員何文緒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派人現場勘查后,向億安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并在損失及施救情況處簽署:“‘碰撞’雙方車輛受損,對方一人受傷,已報122”。而某保險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載明:“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附則第三十七條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簽署的“碰撞”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碰撞”情形,據此,本院認為,案涉車輛所受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之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就億安公司案涉車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稱對于億安公司自愿放棄的車損部分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查,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案涉保險車輛的駕駛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蔣永財承擔次要責任。后該車車主胡紹全與案外人蔣永財在江油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案涉保險車輛的車損由胡紹全自愿全部承擔。億安公司稱該調解協議系案涉保險車輛車主與案外人簽訂的,億安公司并未授權。本院認為,案涉半掛牽引車及運輸半掛車的行駛證載明該車輛的所有人均系億安公司,億安公司亦認可胡紹全系上述車輛的車主,故胡紹全與案外人簽訂調解協議系代表億安公司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之規定,對于億安公司自愿放棄的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案外人在此次保險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即應當對案涉車輛損失44839元在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剩余損失承擔30%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對于億安公司放棄的該部分即12851.70元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億安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為29987.30元。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涪城區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998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78元,二審案件受理956元,合計14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932元,被上訴人綿陽億安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0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馮安石
審判員羅琴
審判員嚴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唐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