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卞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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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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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終36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長春市朝陽區。
代表人:邵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創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卞X,男,漢族,住農安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卞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9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卞X在原審訴稱:2015年10月13日,卞X將位于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14組的三間磚瓦結構的房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盛世和諧”健康家庭組合保險。某保險公司對卞X保險的房屋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評估后,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保險金額為160000元,室內財產保險金額為80000元,并繳納了保險費2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2016年1月20日晚,卞X保險的房屋發生火災,導致房屋及室內財產全部損毀。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派人到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后卞X找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一直推托。故卞X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給卞X失火損失240000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卞X將位于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14組的三間磚瓦結構的房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盛世和諧”健康家庭組合保險。某保險公司對卞X保險的房屋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評估后,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保險金額為160000元,室內財產保險金額為80000元,每次事故每次絕對免賠額200元,并繳納了保險費2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2016年1月20日晚,卞X保險的房屋發生火災,導致房屋及室內財產全部損毀。
原審法院認為:卞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卞X按照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卞X投保的房屋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合同約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保險金額為160000元,室內財產保險金額為8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元,應扣除兩項事故絕對免賠額計4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卞X財產損失239600元。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卞X理賠金239600元。案件受理費4900元、郵寄送達費10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2.全部訴訟費由卞X承擔。理由:1.原審未核實保單的真實性,對保險關系即予確認,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保險合同在我公司系統內無法查詢,原審不應對復印件直接進行真實性確認。2.發生火災的房屋與卞X提供的保單信息上的房屋不是一處房屋,卞X未提供失火房屋的相關權屬憑證。3.因卞X未能提供失火房屋的權屬和相關建筑憑證,又未對損失房屋及室內殘值的損失鑒定,本案保險合同屬不定值保險合同,應以損失財產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和依據。不能依據保險金額來確定實際損失。4.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卞X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房屋及財產在火災中全部燒毀,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對卞X房屋及室內物品進行了評估后雙方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出現事故后,又是另一番說辭。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另查明:卞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盛世和諧”健康家庭組合保險保險單上蓋有“某保險公司承保業務專用章(7)”。農安縣萬金塔鄉人民政府、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葦子溝村8組卞X居住在其村14組。2016年1月23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長春市消防支隊農安縣消防中隊,出具火災出警回執,記載:2016年1月20日23時20份,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卞X家中房屋起火,農安中隊立即出動2臺水罐消防車、8名官兵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滅火。農安縣公安局萬金塔派出所出具報警回執,到達現場卞X家房屋已被燒落架,屋內物品全部被燒毀。本次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口頭表示要對保險單上公章進行鑒定,本院限其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所要鑒定的公章原件,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與卞X之間是否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的問題。卞X提供的保單上有某保險公司的公章,并非復印件,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卞X所提供的保險單為偽造,雙方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某保險公司并未申請鑒定,亦未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其公章的樣本進行比對,無法證明保險單為虛假保單。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成立。故應根據保險單的記載,認定某保險公司與卞X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
二、關于失火房屋是否為保險標的的問題。根據農安縣萬金塔鄉人民政府、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長春市消防支隊農安縣消防中隊出具的火災出警回執,均能夠證明失火的房屋系卞X在農安縣萬金塔鄉五里堡子村14組的房屋,與卞X投保的保險財產地址一致。故能夠確認失火房屋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標的。
三、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付卞X保險金及數額的問題。1.卞X所投保的房屋及財產發生火災事故,系雙方當事人所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理賠事故,且該事故發生于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本次保險事故給卞X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根據農安縣公安局萬金塔派出所出具報警回執,能夠證明卞X所投保的標的物房屋已被全部被燒毀。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卞X主張的損失數額,但其作為保險人負有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定損的責任,現某保險公司怠于對卞X的損失進行核定,又不申請鑒定,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卞X保險理賠金239600元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雨萍
代理審判員于小依
代理審判員胡月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