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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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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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終467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09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北極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主要負責人:王X甲,該中心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與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5)叢民初字第32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1.在一審判決基礎上,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鑒定費2000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在一審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由李XX提出申請,經(jīng)法院委托,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提示書的李XX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鑒定費由李XX進行了墊付,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法院采信了該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推翻了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應當一并判決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根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鑒定費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針對李XX的上訴辯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3.本案兩審的訴訟費用由李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可李XX的各項損失,明顯錯誤。由于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即李XX所持的駕駛證已逾年審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交強險拒賠依據(jù)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條第1項規(guī)定,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商業(yè)三者險拒賠依據(jù)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6條第7款第4項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之一就是“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車輛損失險拒賠依據(jù)為《車輛損失保險》第6條第7款第3項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之一就是“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免責條款無需特別說明,只作出提示即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李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辯稱,駕駛員李雨衡駕照未過期,未年審但有寬展期,不能認定為無證。逾期幾天就換了新證,在一審已核實過。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15551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11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險種,被保險車輛為冀D×××××號小型轎車,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2014年4月11日19時30分許,李雨衡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東環(huá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誠信路路口掉頭時與侯微微駕駛的冀D×××××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此事故經(jīng)邯鄲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交警大隊第441140411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雨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冀D×××××號機動車車損,李XX已向侯微微賠償14000元。在此次事故中,被保險車輛冀D×××××號小型轎車修車花費為3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駕駛人的駕駛證逾期是否可以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2.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的效力。首先是關于李雨衡持逾期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來分析,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包含駕駛證本身效力期限屆滿和駕駛證載明有效期限屆滿兩種理解,駕駛證本身效力期限屆滿是指駕駛證效力的喪失,包括但不限于駕駛人在寬展期內未取得新證或未被許可換取新證,而超過載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人可以在寬展期內換取新證,在寬展期內該駕駛證并非必然失效。李雨衡在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雖其駕駛證超期未檢審,但事后李雨衡在公安交管部門換領了新證,并確認其駕駛證的有效期限溯及至前有效期滿日,即從2014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李雨衡在2014年4月11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證并未超過有效期,邯鄲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交警大隊也未認定其系無證駕駛車輛,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其次是關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是否賠償問題。李XX已申請對投保單落款“李XX”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投保單上的“李XX”簽名不是李XX所簽,某保險公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認為已向投保人告知了保險條款所確定的免責事項,但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已交納保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并不代表保險公司已向當事人告知了保險條款所確定的免責事項。保險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同樣沒有向投保人進行過提示,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其賠付給第三者和被保險車輛的修車費的訴訟請求,對其中部分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實際支付費用15300元賠付給李XX。本案所涉鑒定費系本案李XX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認其損失而產(chǎn)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當由保險人賠償,但李XX并未在訴訟請求中主張這部分費用,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李XX賠償款1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險限額內支付李XX賠償款3300元。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李XX上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鑒定費2000元應否支持的問題。在一審訴訟中,李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李XX”的簽名提出異議,要求鑒定,并預交鑒定費2000元,經(jīng)鑒定投保人聲明處“李XX”的簽名不是李XX書寫,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規(guī)定,本案鑒定費2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故李XX該上訴請求應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應否支持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依據(jù)相關條款均屬于免責條款,就該免責條款均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投保人聲明處“李XX”簽名經(jīng)鑒定并非李XX本人所簽,故某保險公司并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由于駕駛人李雨衡逾期未檢審并不必然導致駕駛證失效,而其事后換領了新證,公安機關確認其駕駛證有效期限溯及至前,故某保險公司稱逾期檢審視為“無證”就免責條款僅需提示即可的理由不成立,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李XX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以李XX訴訟請求中未主張鑒定費為由遺漏鑒定費的處理不妥,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5)叢民初字第324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李XX墊付的鑒定費20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為50元、180元,共計230元,均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羅琪
審判員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孫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蘆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