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汽車XX有限責任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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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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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5民終第12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惠曉東,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軍,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渭南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鋒,男,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渭南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渭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渭區人民法院(2016)陜0502民初2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軍、被上訴人渭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巳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渭運公司為其所有的陜EXXX11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基本險不計免賠(三者),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7月24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3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300000元。2014年12月23日18時許,燕思孝騎自行車沿10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南村段時,被一車輛碰撞后該車輛逃逸,造成燕思孝躺在路上,后又被李文昌駕駛渭運公司陜EXXX11客車沿10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發生碾壓,造成燕思孝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臨渭交警大隊認定:李文昌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調解,渭運公司向燕思孝家屬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渭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關于陜EXXX11客車的保險合同是雙方公平、自愿基礎上訂立的,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渭運公司已經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亦應履行相應的保險人義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死者燕思孝的死亡賠償金應為160006(22858*7)元,喪葬費應為24426.50(48853/12*6)元,共計184432.50元;本案中造成燕思孝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因包括陜EXXX11客車及另一逃逸肇事車輛共同造成,因肇事車輛逃逸導致部分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涉及本案陜EXXX11客車的部分事實及事故責任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所以渭運公司依照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賠償燕思孝139773(陜EXXX11客車的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其余按照次要責任承擔40%即29773{*40%})元;另外,因交警部門僅對本案交通事故針對陜EXXX11客車車輛的責任部分作出認定,并未對逃逸肇事車輛及燕思孝在本次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應由兩車的交強險相應險限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渭南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理賠款139773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渭南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余訴訟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理由為: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對于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過與責任劃分均未調查核實,在部分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判決,缺乏事實依據。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害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兩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死亡,損失未超出兩輛機動車交強險限額之和,法院應支持上訴人承擔實際賠償金額一半的主張。三、原審判決程序違法。原審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書第一項。2、認定某保險公司賠償渭運公司7萬元。3、渭運公司承擔本案二審訴訟費用。
渭運公司答辯意見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在另一肇事方無法找到的情況下,交通管理部門只能對我方劃分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就是在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原審判決正確,程序合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渭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關于陜EXXX11客車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渭運公司已經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亦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險人義務。本案中造成燕思孝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因包括陜EXXX11客車及另一逃逸肇事車輛共同造成,因另一輛肇事車輛逃逸導致部分案件事實無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涉及本案陜EXXX11客車的部分事實及事故責任予以認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時獲得賠償,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僅對涉及交通事故的陜EXXX11客車車輛的責任部分作出認定,并未對逃逸肇事車輛及燕思孝在本次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向渭南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理賠款139773元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所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5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開運
審判員王爭躍
審判員徐新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