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經濟開發區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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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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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終29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代表人:王彥博,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北京尚公(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經濟開發區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嶺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X,公司副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保渾江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經濟開發區分公司(以下簡稱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渾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被上訴人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在原審訴稱:2015年6月3日司機孟某某駕駛吉AXXX48號車輛在進入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二期廠房時,將廠房大門撞壞,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聯系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出現場后,在理賠期間保險公司核損金額定為6000元,但由于事故損壞的大門系進口材料,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實際花費為20482元。后續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人保渾江支公司賠付維修款20482元。
一審被告辯稱
人保渾江支公司在原審辯稱:請求法院按照保險公司核損的金額向三者賠償,并扣除交強險應付的20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3日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司機孟某某駕駛的吉AXXX48號車輛在進入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二期廠房時,將廠房大門撞壞。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修理大門花費20482元。吉AXXX48號車輛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在人保渾江支公司參保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后,交強險限額內已賠償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2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人保渾江支公司申請對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二期廠房大門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但由于涉案廠房大門已修復完畢,不具備鑒定條件,鑒定被退回。
原審法院認為: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司機孟某某駕駛吉AXXX48號車輛在進入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二期廠房時,將廠房大門撞壞。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吉AXXX48號車輛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在人保渾江支公司參保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2015年6月3日,在保險期間內,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因此次事故為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修理大門花費20482元,人保渾江支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損失18482元(20482元-2000元=18482元)。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經濟開發區分公司18482元;駁回吉林省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經濟開發區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0元,減半收取1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人保渾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承擔。理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人保渾江支公司對損害結果即被撞壞的大門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廠房大門進行了核損,但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對核損結果不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損害結果應由雙方共同選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認,但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未與人保渾江支公司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的情形下,自行對被撞壞的大門進行了修理,違反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約定,人保渾江支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一審中,人保渾江支公司對損害結果提出了司法鑒定申請,但因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的行為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僅憑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提供的廠房大門維修工程款發票、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關于指定維修的證明,吉林省風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維修合同,不足以證明本案損害結果,真實性、關聯性不足。另外一審適用法律亦不當。
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多次與人保渾江支公司協商,但遲遲不給定損,定損時間過長。后與人保渾江支公司出險人員溝通,告知可先行修復,將材料傳給人保渾江支公司即可。
本案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人保渾江支公司是否應支付給被上訴人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保險理賠金18482元的問題。人保渾江支公司對發生保險事故及事故產生的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沒有異議,但其提出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未與人保渾江支公司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的情形下,自行對被撞壞的大門進行了修理,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按核損金額賠償其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為證實其在事故發生后支付的實際費用,提供了與維修單位吉林省風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維修合同,合同中記載了維修所需材料名稱、數量、單價,同時提供了向吉林省風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維修款的憑證,用以證明對損壞的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的大門進行了修復及修復費用。人保渾江支公司對被損壞的大門已維修完畢的事實沒有異議,其雖對上述證據不認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被損壞財產維修費用的實際數額。人保渾江支公司在事故發生后雖核定了損失的數額,但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不認可,人保渾江支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核損的依據,故其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人保渾江支公司支付給瑞航物流公主嶺經開分公司保險理賠金18482元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白業春
代理審判員張興冬
代理審判員王忠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