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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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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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終10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X,該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浙江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杜XX,浙江維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黃巖區人民法院(2015)臺黃商初字第3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9月26日,原告胡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皖R×××××號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被告于同日向原告簽發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89718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以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9日0時至2015年9月28日23時59分59秒止。2015年7月12日9時20分許,原告駕駛該車自黃巖區桔鄉大道駛往橫街路,至交叉口對出路段處,因駕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與路邊護欄發生刮擦,造成本車右側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經臺州市邦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修理費用為14980元。因原告駕駛證未按期驗證(2015年7月9日到期,原告于同年7月13日換證),被告據此以免責事項拒賠,原告訴至該院。審理中,經原告申請,該院委托漢博中心對涉案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胡XX”的字跡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該簽名字跡不是胡XX書寫。
原告胡XX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審法院起訴稱:2014年9月2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皖R×××××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險,包含車輛損失險89718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9日0時至2015年9月28日24時止。2015年7月12日9時20分許,原告駕駛該車自黃巖區桔鄉大道駛往橫街路,至交叉口對出路段處,因駕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與路邊護欄發生刮擦,造成本車右側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經臺州市邦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修理費用為149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理賠,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賠。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4980元,并賠償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對原、被告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和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異議,但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時原告的駕駛證過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也不應賠償原告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胡XX為其所有的涉案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原告交納了保險費,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間內,涉案車輛發生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應屬保險事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損失被告是否有權拒賠。雖然被告的責任免除條款中駕駛人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但保險人負有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之義務,本案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并未經原告簽名,被告尚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了該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事項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且原告駕駛證過期,并不等同于其不具備駕駛技能,當事人也有權在合理的期限內予以補辦,故被告有關其不負涉案事故的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不成立,被告對原告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修理費14980元應予理賠;被告未及時履行理賠義務,應賠償自原告起訴之日(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于2016年4月14日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給原告胡XX保險賠償金1498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按本金1498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75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1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即被上訴人的駕駛證過有效期,根據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屬于上訴人責任免除條款情形,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胡XX答辯稱:1、投保單被上訴人未簽字,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無效。2、從現行法律、法規看,駕駛人持“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證”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請求二審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中投保人(××)簽章欄“胡XX”簽名字跡,經鑒定不是胡XX書寫,上訴人對此事實沒有異議,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說明義務,可以認定上訴人對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上訴人無權據此拒賠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錢為民
審判員龐翔云
代理審判員王曉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項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