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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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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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饒中民一終字第23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揭寧軍。
委托代理人郭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維琛。
委托代理人呂培濤,江西帶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玉民二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購買了解放牌集裝箱半掛牽引汽車一輛(車牌號為贛HXXXXX、贛HXXXXX掛)。2013年7月25日,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為贛HXXXXX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3年7月26日,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為該輛汽車(車牌號為贛HXXXXX、贛HXXXXX掛)在被告處均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原告對車牌號為贛HXXXXX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8萬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31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30日24時止。2014年2月17日,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的駕駛員周水平駕駛車牌號為贛HXXXXX(掛贛HXXXXX)的車輛行駛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市場口鎮杭千高速場口出口往千島湖方向100米處時,大貨車駕駛室下面的車輪爆胎而引發車輛著火,致使贛HXXXXX車輛被燒毀。事后,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款28萬元,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拒賠通知書》,被告以原告車輛燒毀不屬保險責任為由拒賠,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處理。
另查明,經上饒市廣發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評估,贛HXXXXX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人民幣219,495元,車輛事故后殘值為人民幣15,190元,該車輛殘值現在原告處。
上述事實,有購車發票、保單、接警單、證明、發票、價格評估結論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就其所有的“解放”牌贛HXXXXX集裝箱半掛牽引汽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并交納了相關保險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被告僅以“輪胎爆炸起火”作為確認該車的燃燒系保險條款中免責事由中的“自燃”范圍,不足以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了舉證責任,且被告未提供其已向原告履行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義務的證據,故免責條款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經評估鑒定,投保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價值為人民幣219,495元,該損失客觀真實,被告應在原告的實際損失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的車輛施救費等共計人民幣2,830元,該費用系原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計人民幣207,135元;二、駁回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500元,減半收取2,750元,鑒定費6,000元,合計人民幣8,750元,由原告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負擔2,27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6,475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為:本次事故是輪胎爆裂引起的火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且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免責條款,已盡到告知義務。
被上訴人樂平市潔凈漂白土有限公司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自燃,且上訴人未履行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的“解放”牌贛HXXXXX集裝箱半掛牽引汽車向上訴人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并交納了相關保險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上訴人提出投保車輛此次事故屬于“自燃”,不在營業用汽車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上訴理由,經審查,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杭州支隊五大隊出具的《證明》,并未認定該車系“自燃”事故,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也未對燃燒原因作出鑒定,僅以“輪胎爆炸起火”作為確認該車的燃燒系保險條款中免責事由中的“自燃”范圍,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認定,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計人民幣55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鐘凌
審判員李虹
代理審判員余林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程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