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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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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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1民終747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
法定代表人姜樂,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麗,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西安市新城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牛XX,女,漢族,住西安市新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成彬,陜西菲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上訴人牛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5)蓮民初字第053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麗、上訴人牛XX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成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牛XX2585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牛XX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2009年12月16日牛XX購買比亞迪轎車一輛……車牌號為陜A×××××”。而牛XX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之一車管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書》也證實牛XX所有的陜A×××××號比亞迪轎車注冊登記日期為:2009年12月29日。對這一事實原審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及牛XX雙方均無異議,而牛XX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2004年6月6日,那么該車輛的實際使用期間是2009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6日,共計53個月,而原審判決書中計算為48個月存在計算失誤。原審判決的計算實際價值方法:70000-70000×48×1.1%-464=32576元,賠償金額為32576×(1-10%)=29318.4元。按照原審判決的(合同約定)計算方法正確計算實際價值如下:70000-70000×53(個月)×1.1%-464(報廢殘值)=28726元。實際賠款應為28726×(1-10%)=25853.4元。綜上,原審判決中計算的賠償金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牛XX答辯稱,對某保險公司所述的使用年限53個月無異議,原審法院計算的48個月有誤。但是原審法院及華泰公司計算的標準存在不公,華泰公司在牛XX投保時是按照新車購置價7萬元投保的,并以此收取了保險費,理賠時卻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理賠,明顯不公,應當直接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理賠。
牛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二項,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3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12月23日,牛XX在華泰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陜A×××××號牌出租車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2014年6月6日23時許,牛XX司機張仲雄駕駛的陜A×××××號出租車與張二明駕駛的一輛陜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司機張仲雄、乘客辛鈺受傷。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曲江大隊認定,陜A×××××號小型轎車的駕駛人張二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事故發生后,牛XX為出租車司機張仲雄和乘客辛鈺支付醫療費共計35000元。另,陜A×××××號小型轎車并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等任何責任保險。原審法院未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原審法院對陜A×××××號小型轎車并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和張仲雄、辛鈺醫療結算費用數額的事實并未查清;其次,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而非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牛XX在華泰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華泰公司就應當對牛XX因車上人員受傷所產生的損失予以理賠,原審法院以先由交強險或侵權人賠償為前提條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三,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免除自己責任、增加牛XX責任等格式條款,違反了保險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華泰公司不應以格式條款的約定免除自己的理賠責任。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牛XX為其陜A×××××號出租車投保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而車上人員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本案中被保險人無責,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車上人員保險的定義,并非是牛XX所稱的免責格式條款。保險合同中營運用汽車損失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十四款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車上乘客傷亡損失依法應由侵權方及其所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對方有無投保交強險與他應承擔的責任無關。
牛X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牛XX損失10500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牛XX購買比亞迪轎車一輛、車架號碼LGXXX6AF290248718、價稅合計70800元,車輛牌照為陜A×××××號。2013年12月19日西安市迅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就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以牛XX為被保險人投保機動車保險,并簽訂合同,牛XX交納保險費5190.82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7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6日24時止。所購險項為:車輛損失險7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0000元/*4座、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50000元等,但未購買不計免賠險項。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第七條“被保險人機動車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關于保險金額,雙方約定可為1、按投保是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2、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3、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其中,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確定項下約定車輛折舊率,客車(出租)月折舊率為1.1%,按折舊月計算,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第二十條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劉麗霞還為本車購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4年6月6日23時許,案外人張二明駕駛陜A×××××號車輛內載車主荊樊沿雁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射擊場門口駛入對面車道時,適逢牛XX雇傭司機張仲雄駕該車內載乘客辛鈺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張仲雄、辛鈺、荊樊受傷,車輛損壞。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曲江大隊對本次事故做出西公交認字[2014]第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二明負事故全部責任,荊樊、張仲雄、辛鈺無事故責任。2014年8月21日,陜西鼎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回收報廢汽車付款憑證》載明,牛XX名下陜A×××××號車輛被批準報廢,殘值464元已于2014年8月19日支付牛XX。2014年9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載明牛XX名下陜A×××××號于2014年9月10日注銷,機動車前牌號、機動車后牌號、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已經由該所收回。因本次事故,牛XX在解放軍第四五一醫院為司機張仲雄支付醫療預交金20000元、為乘客辛鈺支付醫療預交金15000元。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發生時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現牛XX以保險合同為依據,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牛XX提交事故認定書載明對方肇事車輛相關情況,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由牛XX配合行使代位追償權追償。因某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向牛XX理賠,致牛XX訴至法院,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向牛XX承擔本案相應訴訟費。牛XX車輛財產損失保額雖為70000元、車輛因事故報廢,但車輛殘值464元牛XX已收取,又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事發時陜A×××××號車輛實際價值,故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出客車(出租)折舊率和實際使用期間(新車購置時至事發時共48個月,按雙方約定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計算,應在車輛價值總額中扣減折舊費用和車輛殘值,事發時車輛價值計為32576元,應由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牛XX在事發后還支付己車傷者張張仲雄和辛鈺醫療費合計35000元,費用均為預付款,非實際醫療結算金額,且該項請求牛XX并無證據證明已向對方車輛或其交強險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涉案機動車保險未購買不計免賠險項,故上述損失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應扣減10%不計免賠率,為29318.4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向牛XX理賠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29318.4元;二、駁回牛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牛XX自行承擔16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8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但對事發時陜A×××××號車輛的使用期間計算有誤,經本院計算應為53個月,對此牛XX與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原審計算為48個月屬于計算失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中,牛XX提交了兩組證據,證據一、(2014)西鐵民初字00463號民事判決書、乘客辛鈺受傷的醫療費票據;證據二、(2014)西鐵民初字00440號民事判決書、司機張仲雄的受傷醫療費票據,證明陜A×××××號牌出租車司機、乘客因交通事故共花費醫療費212084.87元,陜A×××××號小型轎車沒有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牛XX向出租車司機和乘客支付的35000元醫療費,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對兩份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兩份判決書均已經判令由侵權方承擔,且侵權人已履行賠償責任。經查,牛XX稱其預付給傷者張仲雄和辛鈺醫療費35000元。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西貼民初字第00440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張二明駕駛荊樊所有的陜A×××××號小轎車與張仲雄駕駛的陜A×××××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張仲雄和乘客辛鈺受傷,張仲雄作為本案原告將荊樊、張二明作為被告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張二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仲雄因本次事故共花費醫療費154538.46元,其中,荊樊為其墊付醫療費15000元,張二明為其墊付醫療費40000元,張仲雄自負醫療費99538.46元,張仲雄僅請求99538.46元醫療費,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令由荊樊、張二明承擔。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西鐵民初字第0046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張二明駕駛荊樊所有的陜A×××××號小轎車與張仲雄駕駛的陜A×××××號小轎車相撞,造成辛鈺受傷,辛鈺作為本案原告將荊樊、張二明作為被告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張二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辛鈺因本次事故共花費醫療費58986.88元,荊樊為其墊付醫療費15000元,辛鈺自負醫療費43986.88元,辛鈺僅請求43986.88元醫療費,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令由荊樊、張二明承擔。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牛XX的車輛損失是多少;2、某保險公司應否賠付牛XX車上人員險賠償金35000元。
本院認為,原審計算的車輛損失有誤,新車購置時至事故發生時共計53個月,而非原審認定的48個月,故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牛XX的車輛損失賠償款應為:25853.4元。【計算方式如下:新車購置價70000元-70000元×53(個月)×1.1%(折舊率)-464元(報廢殘值)=28726元。扣減10%不計免賠率,實際賠款應為28726元×(1-10%)=25853.4元。】牛XX在事發后還支付己車傷者張仲雄和辛鈺醫療費合計35000元,費用均為預付款,非實際醫療結算金額,而傷者張仲雄和辛鈺的醫療費已經法院判令由侵權方進行承擔,故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部分費用無依據,故對牛XX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5)蓮民初字第053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5)蓮民初字第053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向牛XX理賠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25853.4元。
三、駁回牛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除車輛損失25853.4元以外的其余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450元(其中,一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牛XX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牛XX負擔16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