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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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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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終字第2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負責人:吳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系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廣東省陽西縣。公民身份號碼:×××3011。
委托代理人:鄧XX,廣東大同(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2015)珠橫法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保險人珠海市振業混凝土有限公司為粵C×××××車輛向某保險公司購買車輛損失險(476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50萬)、車責、三責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同時,涉案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4年1月17日,某保險公司根據陳XX的申請,將被保險人名稱變更為陳XX,索賠受益人亦更改為陳XX。
2014年11月23日6時40分,陳XX認可的司機楊永健駕駛涉案車輛在橫琴中海銘鉆工地時由于操作不當,翻車造成損壞的交通事故。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橫琴大隊認定楊永健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XX即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現場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小額案件查勘定損報告》,維修項目一欄載明“到廠,打95500報定損,后修車”。陳XX稱涉案車輛被拖至維修廠后,與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一直在協商維修項目,但某保險公司無法給出明確的答復。爾后,陳XX委托珠海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價格進行鑒定。該司2014年11月25日出具珠損鑒第340286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并附鑒定明細表,鑒定結果為:核定更換配件243870元,修理項目價格為39250元,合計283120元。某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后由陳XX自行找拖車,不清楚陳XX在哪里維修。但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拍攝于2014年11月24日的相片,某保險公司表示該公司有到修理現場進行查勘,核實拆檢情況。某保險公司當庭不能提交核實結果。2014年12月30日,珠海市南屏丹鵬汽車服務中心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粵C×××××維修費283120元。
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簽收本案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3月3日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認為陳XX提交的珠海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是其單方委托,且價格鑒定不合理,如駕駛樓總成、左側門、前圍板、葉子板不必更換,罐體減速油泵、保險杠等,經驗車,發現為舊件,某保險公司遂要求重新鑒定。陳XX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認為該申請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且其提交的鑒定報告是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作出并附有照片,客觀說明了損失真實合理,該結論可以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
原審法院認為,陳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在保險期限內,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保險范圍及投保的險種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追加該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陳XX庭審明確本案中不主張交強險,原審法院認為,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事故是由于陳XX自身過錯所造成本車之損失,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辯稱要求追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為被告的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陳XX車輛超載不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為此沒有提交證據佐證,對某保險公司這一辯稱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陳XX主張的各項損失及數額是否合理的問題。一、車輛損失。陳XX提交了珠海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書詳細列出了修理和換件項目及價格,能夠客觀反映出事故車輛車損情況。某保險公司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某保險公司之申請超過了舉證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對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陳XX委托的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鑒定結論書合法有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的駕駛樓總成、左側門、前圍板、葉子板不必更換,罐體減速油泵、保險杠等經驗車后仍為舊件,某保險公司對此僅提供了車輛修理前后三張黑白相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對某保險公司這一辯稱原審法院亦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一方面不認可陳XX損失賠償請求,但在陳XX對涉案車輛修理后,進行復勘時仍未依據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向陳XX提交其核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書,故原審法院對陳XX主張的車輛損失283120元,予以支持。二、鑒定費。陳XX委托珠海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所支出的鑒定費10294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三、施救費。陳XX因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吊裝費、拖車費8300元,亦系事故發生后,陳XX實際發理的合理、必要損失,某保險公司亦應當在其商業保險承保范圍內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該筆施救費用過高,沒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對此法院法院不予采納。陳XX在事故中的損失為283120元+10294元+8300元=301714元,因陳XX允許的駕駛被保險車輛的司機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損失數額不超過陳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限額,陳XX亦投保了車輛不計免賠,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對陳XX的上述損失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30171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82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9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第一頁右序1駕駛樓總成(含運費)不合理。涉案車輛不必更換總成且勘查時陳XX僅僅更換殼。另外,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第一頁右序1駕駛樓總成(含運費)197500元包含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第一頁右序第3至22項,陳XX重復主張。此外,依據現場勘查,車輛在右側翻倒,左側門可修復不必要更換,前圍板及葉子板無損壞不必要更換。車輛修復后驗車時出現新舊部件明顯色差,前圍板、葉子板沒有更換。對陳XX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序號15前保險杠為舊損標的車修復后驗車時未更換,我方不予認可。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第二頁序號1罐體減速油泵32000元,但此部件在修復后驗車是舊件,鑒定不合理。二、粵C×××××號機動車超載,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機動車裝載的規定的原因導致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計算方式為:C35混凝土密度2.4噸/m3車裝載了5立方,質量M=2.4kg/噸*5m3=12噸,但是粵C×××××機動車允許載物的重量為10.7噸,車輛已經超載。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由陳XX承擔。
被上訴人陳XX答辯稱:一、保險車輛已經按照鑒定結論確認的損失進行處理維修;二、鑒定明細表不存在項目重復的問題;三、沒有證據證明事故車輛超載,保險公司不承擔超載的保險責任沒有合同依據。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陳XX提交了保險車輛經過清洗后的照片,擬證明車輛相應的受損部位包括前保險杠及減壓器已經進行了更換。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車輛對方更換的減速機不是原廠的,并且是舊件。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如下:
(一)關于上訴人對于車輛損失鑒定及車輛維修提出異議的問題。
本院認為,珠海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系中立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涉案車輛的鑒定結論書合法有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的駕駛樓總成、左側門、前圍板、葉子板不必更換,罐體減速油泵、保險杠等經驗車后仍為舊件,某保險公司對此僅提供了車輛修理前后三張黑白相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對鑒定的質疑沒有任何依據。上訴人稱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第一頁右序1駕駛樓總成197500元包含該明細表第一頁右序第3至22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陳XX提交的清洗后車輛的照片,可以證明車輛受損部位包括前保險杠及減壓器已經進行了更換。因此,上訴人對于車輛損失鑒定及車輛維修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車輛存在超載的問題。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發生事故為楊永健駕駛涉案車輛在工地倒車時,由于操作不當,翻車造成車輛損壞。該認定書并沒有提及事故車輛存在超載的情形。其次,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事故車輛存在超載的情形,僅僅根據某保險公司單方的估算無法證實車輛存在超載。因此,某保險公司對該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永紅
代理審判員崔拓寰
代理審判員李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林粵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