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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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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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終8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
負責人翟紅雨,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迎輝,公司法務,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邢帥雨,公司法務,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劉兵,河南宇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元霄,河南宇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張XX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西峽縣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邢帥雨、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元霄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張XX的豫RXXXXX-豫RX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車掛靠在西峽縣篤信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2月27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為:駕駛人座位100000元/座X1座;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主車214920元,掛車92790元。
2015年7月17日17時許,原告駕駛豫RXXXXX-豫RXXXXX掛半掛車行駛至S204線269KM+20M處與相向方向行駛的王文斌駕駛的陜KXXXXX-陜KXXXXX掛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橫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橫公交認字(2015)第2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文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送至西峽縣崇峰汽車修理廠修理,花費修理費119190元。原告張XX在陜西省橫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花費醫療費用5405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代理人當庭陳述及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原審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豫RXXXXX-豫RXXXXX掛半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方可以選擇向對方事故車輛提起侵權訴訟,亦可依據保險合同向本車保險公司提起保險合同訴訟。現原告在事故發生后依據保險合同向被告主張保險金,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損失應當扣除對方交強險應當承擔的部分外按不應當超過總損失的30%由被告承擔,且原告的醫療費應當由交強險支付的部分被告不予承擔。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該權利不應當作為被告向原告拒付保險金的抗辯事由,故對被告此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本次事故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豫RXXXXX-豫RXXXXX掛車輛維修費119190元;2.張XX損失6731元【醫療費5405元、誤工費726元(6天X121元/天)、護理費420元(6天X70元/天)、伙食補助費180元(6天X30元/天)】;上述兩項合計125921元。被告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和兩份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原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保險金12592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1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條規定,本案應當由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上訴人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30%。原審認定損失僅根據維修費發票依據不足。
被上訴人答辯意見:原判事實清楚,處理適當。
依據訴辯雙方的意見,本庭歸納本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上訴理由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原判處理是否適當。
雙方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為其所有的豫RXXXXX-豫RXXXXX掛半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向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即上訴人提起保險合同訴訟與法有據,被上訴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審認為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該權利不應當作為被告向原告拒付保險金的抗辯事由無不妥之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經查沒有證據印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81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顯娥
審判員李隕欽
審判員祖禎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徐益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