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佳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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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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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3民終4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負責人李曉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偉,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市金佳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樓1-141。
法定代表人李金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官林,江蘇同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曉哲,江蘇同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州市金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佳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08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金佳公司原審訴稱:2015年7月7日2時30分許,金佳公司駕駛員詹大為駕駛蘇C×××××/蘇C×××××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莒縣淄博路與莒安路交匯處與苗運好駕駛的魯Q×××××/魯Q×××××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造成車輛受損,后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詹大為負涉案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述蘇C×××××/蘇C×××××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金佳公司維修車輛后,某保險公司以維修費過高為由拒賠,金佳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金佳公司車輛損失76453.7元,拖車費31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金佳公司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但不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金佳公司為其所有的蘇C×××××營業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16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7日0時起至2016年5月16日24時止。2015年7月7日2時30分,金佳公司駕駛員詹大為駕駛涉案保險車輛牽引蘇C×××××號掛車行駛至山東莒縣淄博路與莒安路交匯處時,與苗運好駕駛的魯Q×××××/魯Q×××××掛號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詹大為負涉案事故全部責任。
涉案事故發生后,金佳公司支付拖車費3100元。后金佳公司到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對涉案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用76453.7元,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徐州市泉山區世界電噴轎車故障診斷所的名義向金佳公司開具發票,發票上載明維修金額為76453.7元。
原審審理過程中,金佳公司申請對涉案保險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經該院委托,徐州市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11日作為價格鑒證基準日,作出價格鑒證結論:鑒證標的價格為67866元。因此次價格鑒證只對車輛的材料損失進行鑒證,因鑒證標的無實物,故該標的的工時費不予計算。根據金佳公司委托的維修機構出具的維修清單,其實際支出維修工時費為5243元。該院向某保險公司釋明,如對工時費有異議,可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但其未在法庭限令期限內舉證。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后,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對涉案保險車輛進行維修,金佳公司支出維修費76453.7元。因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保險車輛維修費用過高,金佳公司原審中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徐州市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鑒定機構,其對車輛損失鑒定的結論較為客觀真實,該院對其鑒定數額67866元予以認定。因徐州市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中不包含工時費,而金佳公司為維修車輛支付工時費5243元,對該部分費用,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存在不合理之處,故對該項損失,該院予以支持。金佳公司為涉案事故支出拖車費3100元。以上損失合計76209元,某保險公司應及時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發票系虛假發票,該院認為,原審庭審時該院已向車輛維修單位查證涉案車輛已實際維修,涉案發票系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在修車后向金佳公司提供,某保險公司和金佳公司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故即便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提供發票存在開具日期、金額與稅務機關網站上不一致之處,也不能證實金佳公司存在過錯,故對某保險公司以該理由拒付保險理賠金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金佳公司車輛損失67866元,工時費5243元,拖車費3100元,合計76209元;二、駁回金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0元,鑒定費3400元,合計5190元,由金佳公司負擔19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00元(金佳公司已預交,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隨案款一并給付金佳公司)。
上訴人訴稱
原審判決送達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金佳公司原審提交的維修發票經調查核實及原審庭審中現場網上查詢可證明系套打虛假發票,原審法院僅通過電話與修理廠核實便對金佳公司提供虛假發票的事實不予理涉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金佳公司辯稱:金佳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產生;如已實際產生,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一、關于涉案保險車輛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產生的問題。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結合本案而言,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根據金佳公司有無支付涉案維修費用的事實進行判斷。雖然金佳公司原審中提交的維修清單出具單位系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而維修費發票出具單位系徐州市泉山區世界電噴轎車故障診斷所,二者并不一致,但經原審法院在原審庭審中向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電話核實,該公司陳述涉案保險車輛系在該公司進行維修,金佳公司已實際支付76453.7元維修費用,因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徐州市泉山區世界電噴轎車故障診斷所系同一家單位,出于少交稅的目的,故以徐州市泉山區世界電噴轎車故障診斷所的名義向金佳公司開具發票。因此,原審法院根據金佳公司的原審舉證及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陳述,結合某保險公司認可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的事實,認定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并產生76453.7元維修費用并無不當。至于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維修發票系虛假發票”的主張,因在本案中,維修費發票的真偽并不影響對涉案保險車輛已經實際維修這一事實的認定,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理涉。某保險公司如認為徐州市偉達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系開具虛假發票,其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到稅務機關另行主張。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原審認為涉案保險車輛76453.7元維修費用過高,經金佳公司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徐州市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意見中載明涉案保險車輛經評估,損失金額為67866元,某保險公司原審中對該評估意見并未提出異議,二審中雖主張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應以保險公司的定損結論為準,但其并未舉出反證推翻涉案評估意見,亦未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確認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應以評估意見為準。另外,因上述評估意見載明的損失金額中并不包含工時費,結合金佳公司已經實際支付5243元工時費的事實,在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該筆費用存在不合理之處的情況下,故本院對金佳公司的該部分損失,依法亦予以確認。因此,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車輛損失應以其定損結論為準”的上訴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5.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建民
代理審判員曹辛
代理審判員孟文儒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范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