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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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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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5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負責人馮萬春,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軒,該分公司法律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
法定代表人孫松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建盈,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軍浩,河南公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通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5)蓮民初字第00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潤通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潤通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新購買寶馬牌X5越野轎車一輛,該車發動機號04058670N55B30A、車架號為5UXKROC51EOXXX476號。潤通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在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一份,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7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還包含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身劃痕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8月8日50分許,王棟駕駛潤通公司所有的上述車輛(車牌號為臨牌陜E×××××號),沿北關正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農業路交叉口南側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隔離護欄發生碰撞,致車輛側翻,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潤通公司當即向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報告,為確定潤通公司損失,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到事故現場勘察了潤通公司損壞的車輛,并對車輛損壞情況進行了定損。隨后潤通公司多次找被告理賠,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拒不賠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向潤通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即車輛定損費407676元,交通設施護欄賠償費800元,拖車費1500元和吊車費800元共計410776元;2、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從車輛定損之日起,以上述費用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潤通公司,直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3、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潤通公司雙方協商期間所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共計5000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潤通公司為其公司所有的寶馬牌越野車在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投保車輛的發動機號為04058670N55B30A號,車架號為5UXXXXC51EOXXX476號,保險期間均為自2014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二十四時止。潤通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中含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潤通公司投保的商業保險中,包含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身劃痕損失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為7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以上商業保險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合同簽訂后,潤通公司向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險費用。
2014年8月8日23時50分許,潤通公司的員工張弛和其朋友王棟駕駛潤通公司所有的上述車輛沿西安市北關正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農興路交叉口南側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隔離護欄發生碰撞,致車輛側翻,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潤通公司向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報案,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該車輛進行定損,確定維修費金額為407676元,殘值為3106元。定損后,潤通公司維修該車輛支出維修費407676元。另外,潤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還支出拖車費1500元、吊車費800元及賠償交通設施護欄維修費80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23日,潤通公司為其新購買的寶馬牌越野車在澄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了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車號為陜E×××××號。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澄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于2014年10月20日為潤通公司出具《證明》一份,其內容為:由于工作人員疏忽,在辦理寶馬牌X5(越野車)臨時牌照時,誤將陜E×××××(正確)打印成陜E×××××(誤)。
原審法院還查明,2009年7月24日,陜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向王棟頒發了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1D,即案涉車輛的駕駛人王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潤通公司為其所有的寶馬牌越野車在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并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雙方之間成立財產保險合同關系。發生保險事故后,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潤通公司的各項損失。庭審中查明,涉案車輛的駕駛人王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潤通公司對王棟駕駛涉案車輛并未提出異議,且潤通公司持有的車輛臨時牌照系通過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合法取得,該臨時牌照與他人車輛牌照號碼重合系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打印錯誤所致,潤通公司對此并無過錯,上述情況并不符合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中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對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辯稱因駕駛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駕駛車輛、潤通公司套用他人牌照等原因拒絕理賠的抗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潤通公司交通設施護欄維修費800元,在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潤通公司車輛維修費404570元(扣除殘值3106元)、拖車費1500元和吊車費800元。關于潤通公司要求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從車輛定損之日起計算的損失利息及協商賠償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損失等訴訟請求,該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對此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交通設施護欄維修費800元;二、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范圍內賠付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404570元、拖車費1500元和吊車費800元,合計406870元;三、駁回澄城縣潤通貿易有限公司其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36元(潤通公司已預交),由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承擔7000元,由潤通公司承擔536元。
上訴人訴稱
原審判決送達后,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潤通公司車輛駕駛員駕駛車輛未經過潤通公司同意,原審開庭時,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已經向法院提交了事故駕駛員王棟本人的詢問筆錄;2、原審中,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向法院出示了渭南市車輛管理所查詢的結果及澄城縣車輛管理所向西安市公安局出示的證明,證明事故發生時,牌照資料應以渭南市車輛管理所登記為準,原審法院僅憑潤通公司出具的手寫證明就認定臨時牌照系澄城縣車輛管理所錯誤所致,認定有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潤通公司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潤通公司承擔。
潤通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涉案車輛的駕駛人王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潤通公司允許王棟駕駛涉案車輛。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對免除、減輕法律責任的條款,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識,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潤通公司車輛的臨時牌照系通過交管部門合法取得,該號牌與他人號牌號碼重合系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誤所致,潤通公司并無過錯,該理由不能成為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拒賠的理由,潤通公司投保的對象是車輛,而非牌照,潤通公司履行了約定義務,發生保險理賠事由后,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理應支付保險金。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院認為,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拒絕向潤通公司賠付保險金的理由主要是駕駛人資格問題和臨時牌照問題。關于駕駛人資格問題。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王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且潤通公司明確表示王棟駕駛涉案車輛系經過其同意,故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的該拒賠理由不能成立。關于臨時牌照問題。首先,在雙方簽訂的保單上,并未對車輛號牌號碼進行明確限定;其次,涉案車輛的車架號、發動機號與保單上載明的車架號、發動機號完全一致;再次,澄城縣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證明雖然系手寫,但加蓋了澄城縣車輛管理所的公章;最后,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在臨時牌照問題上,潤通公司具有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對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以涉案車輛所使用的臨時號牌并非合法牌照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36元,上訴人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熠
審判員史琦
代理審判員陳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孫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