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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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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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終字第7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2
上訴人(原審原告):褚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鄭慧君,浙江浙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葉詠葵。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潘衛表。
上訴人褚XX為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2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褚XX系浙A×××××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3年7月26日,其通過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為此,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和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蓋章確認。某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根據商業保險保單記載,被保險人為褚XX;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6日14時起至2014年7月26日14時止;承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88000元。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列明:……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志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第三條車損險責任免除處寫明,一、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時,太保財險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7條也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上述文字采用加黑突出方式。2014年6月20日23時55分許,浙A×××××小型轎車在錦江區菊園路枇杷園處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認定,由褚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處描述,該起事故由路人報案,報案時車上無駕駛員;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時,亦無駕駛員。事故發生后,褚XX也報案了,事故認定書記載:“2014年6月21日00時49分,褚XX在事發地旁邊的一家叫喜窩咖啡廳報案,報案稱自己駕駛浙A×××××號車在錦江區菊園路枇杷園處與樹木相撞。”在民警離開事故現場前五分鐘,褚XX到事故現場,事故認定書記載:“褚XX于2014年6月21日1時10分到達事故現場,自稱是浙A×××××號車輛駕駛員。”次日,即6月22日褚XX到事故處理大隊接受調查,褚XX在調查中陳述的內容與其在21日報案時陳述的內容一致。最后,交警部門以褚XX駕駛車牌號浙A×××××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褚XX負全部責任。經維修,褚XX支付維修費用89000元。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存在駕駛員逃逸行為,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為由不進行賠付。遂,褚XX提起本案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以及保險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維修費用)的事實并無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反映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險條款規定,發生肇事后逃逸的情況,保險公司免除責任。該規定能否適用于本案。對此,應從兩方面進行剖析。其一,駕駛員是否肇事逃逸;其二,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辯解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亦即其對以上兩方面的問題均作出了肯定回答。對此,某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責任。綜觀本案審理,交警部門以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方式認定:駕駛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了……,褚XX負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以此作為其第一方面的證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雖然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但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但褚XX在收到該事故認定書后并未提出質疑,其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同時,褚XX又以此為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褚XX雖當庭對事故認定書提出質疑,但該質疑僅是其單方陳述,并未有證據證明。另其對事故發生后情況的描述也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存在不一致性。如其稱通過曹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電話客服人員指示要向交警部門進行報警,后轉而報警。而在案證據反映先由褚XX向交警部門報案,6分鐘后,再由曹某向保險公司報案;褚XX報案稱系事故發生當時的駕駛員,而曹某則報案稱其為事故發生當時的駕駛員,等等。故基于現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原審法院以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褚XX駕駛浙A×××××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的行為”作為考量本案當事人責任的依據。關于第二個方面,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保險條款,還提供了經投保人蓋章確認的投保單和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通過投保單以及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并無不當,并且保險條款中加黑字體已經足以達到提請投保人注意相關免責條款的程度。綜合以上兩點,某保險公司舉證已經完成,原審法院對褚XX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褚XX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045元,減半收取1022.5元,由褚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褚XX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事實存在主觀臆斷。在本案中,一審法院以“對事故發生后情況的描述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存在不一致性”并羅列了諸多所謂的“不一致性”。上訴人認為通過對法院采納證據的梳理,無法構建出如此法律事實,更無法由此得出上訴人棄車逃逸這一結論,上訴人認為一審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臆斷,以致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對證據證明對象的認定存在錯誤。在本案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關鍵證據。上訴人認為該份證據僅能證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及后續,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具有保險合同所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該份證據中“棄車逃逸”僅僅是對前文的概括總結,且用詞明顯欠妥當。要認定上訴人是否具有保險合同中所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應結合事故認定書上對事故的描述部分,而不能僅憑“逃逸”這一措辭。顯然,根據事故認定書上的描述,上訴人至多是短暫地離開事故現場,而不是保險合同中所稱的主觀上存在“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本案是一起簡單的單方事故,上訴人所投保的險種足以負擔各項賠償,上訴人不可能存在“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有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上訴人僅僅是因為手機沒電,便到附近借電話報警,如此便要自行承擔如此高額的修理費顯然是不公平的。三、被上訴人未就免責條款進行說明,該條款無效。上訴人在購車的同時,在4S店購買了被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上訴人所有的車輛購車款為一次性付清,投保人不可能為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提交的保險責任免除說明書上僅有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蓋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被上訴人與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之間業務往來眾多,該份證據與本案更不具有關聯性。退一步講,即使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為投保人,即使被上訴人向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就免責條款進行說明,該效力也無法及于上訴人。因此上訴人認為該免責條款無效。綜上,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單位,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事故認定書中有褚XX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的行為認定,褚XX在該認定書上簽字,原審法院以此作為確定本案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并無不當。褚XX若對該認定書有異議,應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現無證據表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重新作出認定,故本院對褚XX所陳述不存在棄車逃逸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褚XX在一審中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3投保單無異議,該投保單明確投保人為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褚XX,故原審查明褚XX通過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為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事實應屬客觀,褚XX現否認投保人為浙江奧通汽車有限公司,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投保單、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均可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盡到相關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綜上,褚XX的上訴理由,缺乏有效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45元,由上訴人褚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鳴卉
審判員王依群
代理審判員趙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駱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