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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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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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終9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
代表人劉庫,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美玲,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陳愛仟,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自剛,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邵美玲,被上訴人王XX委托代理人陳愛仟、李自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王XX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機號為HHXXXN00100538)投保了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以及附加碰撞、傾覆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1年5月24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23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104萬元。王XX交納保險費25,902.90元。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15%;附加碰撞、傾覆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15%;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15%。2014年1月16日,王XX司機王超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作業時發生傾覆事故。王XX向某保險公司報告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到現場進行勘驗,并出具出險通知書。事故發生后,王XX修理被保險車輛共支付203,058元。支付費用票據如下:呼瑪縣金波修理部2,600元收據、配件大全4,690元收據、黑龍江天宇配件庫1,723元調撥單、寶豐挖掘機配件有限公司300元銷售單(以上非正規發票)、黑龍江恒力天宇機械有限公司115,745元配件發票及2.8萬元車輛維修費發票、呼瑪縣路路通吊裝運輸車隊車輛施救費3萬元、呼瑪縣路路通吊裝運輸車隊勾機運輸費2萬元(其中施救費3萬元和運輸費2萬元的票據上未加蓋公章)。依據上述票據,王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某保險公司未向王XX履行賠償義務。王XX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03,058元。
原審判決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以及附加碰撞、傾覆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故王XX投保的車輛發生傾覆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王XX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駕駛員王超不具備駕駛資格,其所持有的職業證書無效,因其未在法庭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撤銷駕駛員王超的職業資格證書,故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保險人對每個險種15%的免賠率做出了明確約定,雙方應執行。鑒于王XX提供的票據中有部分是非正規發票及未加蓋公章的正規發票,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保險金122,183.25元。案件受理費5,050元,王XX負擔2,30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44元。
王XX、某保險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王XX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二審應駁回王XX的全部訴訟請求。依據工程設備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九項的規定,不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合格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使用工程機械設備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案發生在2014年1月16日,王超的資格證證書發證日期是2014年1月6日,培訓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上述時間相互沖突,培訓時王超已經發生了意外。同時,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年滿18周歲的公民才可以報考相關的資格證書,本案王超發生事故的時候尚未達到法定的報考條件,故本案事故發生時王超沒有法律規定的有效的駕駛資格證書,不符合保險公司賠償條件,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另外,依據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保險標的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由于自身重量或施工工地土質疏松導致保險標的陷入土地內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較大導致保險標的側翻造成的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對上述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王XX的告知義務,并已盡明確提示、說明義務,王XX簽字確認。因王XX允許駕駛人員在江面未完全封凍及設置禁行區域情況下,將保險車輛駕駛至魚塘冰面清雪作業,造成墜塘事件,由此導致車損及人員傷亡,王XX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依據上述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王XX訴訟請求。
王XX辯稱:保險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王超已合法獲得駕駛資格證書,某保險公司主張駕駛員無資資的拒賠理由不成立。2014年1月6日,寧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王超頒發了挖掘機駕駛證。2014年1月16日保險事故發生時,王超是持證駕駛。判斷駕駛員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應當以駕駛證為準。在無相應機關作出撤銷通知書并收繳駕駛證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王超取得的駕駛證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的免責條款,因其未盡法律規定的提示及說明義務,應屬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對其履行了上述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王XX履行了提示及說明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二審中,王XX未舉示證據,某保險公司舉示了工程機械設備保險條款,擬證明:該條款第七條、第九項約定不具有合格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使用工程機械設備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免責。該條款第八條第十項也是保險公司免責的事由。
王XX對某保險公司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簽訂合同時,某保險公司只給王XX保險單了,沒有保險條款,王XX亦未看到過保險條款。
本院確認:某保險公司舉示的該證據沒有王XX簽字,王XX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不能證實該證據系合同訂立時雙方認可的保險條款,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以及附加碰撞、傾覆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對王XX修理車輛發生的費用122,183.35元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雙方簽訂的工程機械設備保險條款約定不具有國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合格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使用工程機械設備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由于自身重量或施工工地土質疏松導致保險標的陷入土地內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較大導致保險標的側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免責。而其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約定了上述免責條款及某保險公司已對上述免責條款向王XX履行了告知、提示和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案車輛駕駛人員沒有駕駛資格證、駕駛人員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保險公司應依據約定的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王XX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應按照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立輝
代理審判員王麗華
代理審判員趙紅霞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赫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