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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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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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1民終817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9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區(qū)。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員工,住本市蓮湖區(qū)。上訴人鄭XX因與被上訴人永誠財
上訴人鄭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2016)陜0103民初50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鄭XX12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原審適用法律不當,原審法院判決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鄭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系引用法律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啤⒎脟夜苤频木袼幤坊蛘呗樽硭幤?,××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該條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車輛所有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喪失了獲得交強險賠償?shù)臋嗬?、原審引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50條認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同樣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上述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車輛管理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可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按照上述引用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中,保險公司追償?shù)膶ο鬄橹潞θ耍青峏X,原審以鄭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過錯而判令某保險公司無權獲得交強險的賠償,這和交強險的法律規(guī)定相矛盾,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是基于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產(chǎn)生的。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9條、50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保險公司進行賠償?shù)臈l件僅限兩項,其一是肇事車輛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其二是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至于肇事車輛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事故承擔何種責任并不影響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承擔。即使在車輛被盜期間發(fā)生事故引起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對受害人的損失先行賠償,在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依法向?qū)嶋H侵權人追償,而在本案中,實際侵權人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而非鄭XX。因此,鄭XX完全有權利取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一、鄭XX為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鄭XX為肇事車輛實際車主,事故發(fā)生時,鄭XX為車上人員,明知駕駛員已飲酒,并且鄭XX本人也喝了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埔婪ú荒荞{駛機動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鄭XX與機動車駕駛?cè)嗽诒景钢型瑸榍謾嗳恕U接捎谏鲜鲈?,在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的賠償中,鄭XX向受害人賠償了29萬元。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shù)模kU公司應當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鄭XX與機動車駕駛?cè)送瑸榍謾嗳耍绻l(fā)生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shù)臓顩r,鄭XX與機動車駕駛?cè)司鶠樽穬攲ο螅虼?,保險公司不應向鄭XX賠償。
鄭X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其120000元。
1日,鄭XX與楊青榮簽訂了一份《車輛買賣合同》,約定楊青榮將其所有的獵豹牌CJXXX70E轎車(車牌號為陜A×××××)賣給鄭XX,鄭XX向楊青榮支付車款貳萬元人民幣,當日,楊青榮將車輛交付給鄭XX,2016年3月12日1時20分左右,禮縣鹽官鎮(zhèn)新山村駕駛?cè)肃嵄氡?,醉酒駕駛陜A×××××號的小型越野客車,乘坐鄭XX(現(xiàn)實際車主)、喬天武、王志軍、王隨意、王補心五人,該車沿徐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禮縣鹽官鎮(zhèn)新二中門前路段時,將在道路上停留的禮縣二中的三名學生郭波、曹奧偉、石魁碰撞,致陜A×××××號小型越野車受損,郭波、曹奧偉、石魁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隴公交認字【2016】第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彪彪醉酒后駕車、超速行駛,對行人動態(tài)觀察不夠,發(fā)現(xiàn)險情時未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鄭彪彪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認定車主鄭XX不承擔責任,行人郭波、曹奧偉、石魁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主持、禮縣鹽官鎮(zhèn)人民政府參與協(xié)調(diào)下,最終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1、肇事駕駛?cè)肃嵄氡氤袚撈鹗鹿寿r償費用肆拾萬元人民幣(400000元)。2、由肇事實際車主鄭XX承擔該起事故的賠償費貳拾玖萬元人民幣(290000元)等。后鄭XX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受害人家屬賠償了290000元。另查,陜A×××××號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鄭XX,其從楊青榮處購買該車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車輛駕駛?cè)肃嵄氡胂掂峏X的朋友,事故發(fā)生當天,鄭XX與鄭彪彪及車上其他人員一起飲酒,飲酒后并允許鄭彪彪駕駛其車輛,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zhuǎn)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藷o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啤⒎脟夜苤频木袼幤坊蛘呗樽硭幤?,××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鄭XX作為陜A×××××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和鄭彪彪等喝酒后,明知駕駛?cè)肃嵄氡腼嬀频那闆r下,仍允許鄭彪彪駕駛自己所有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后,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向其賠付,故鄭XX現(xiàn)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向其賠付120000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鄭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其120000元的訴訟請求。訴訟費2700元,由鄭XX負擔。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否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鄭XX120000元賠償金。本院認為,鄭XX作為陜A×××××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和鄭彪彪等喝酒后,明知駕駛?cè)肃嵄氡腼嬀频那闆r下,仍允許鄭彪彪駕駛自己所有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后,無權再要求保險公司向其賠付,故鄭XX現(xiàn)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向其賠付1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所述,鄭XX的上訴請求不
綜上所述,鄭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