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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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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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28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
負責人張建英,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寶才,男,山西均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戎蓉,女,漢族,住榆次區,系上訴人公司法務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
法定代表人高志勇,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焦娟,女,山西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武龍飛,男,漢族,,系被上訴人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和順縣人民法院(2015)和商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翟寶才、戎蓉,被上訴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娟、武龍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1月18日15時許,孟令柱駕駛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喂馬鄉鴻潤露天煤礦拉煤到天池盛寶公司煤場途中,行至鴻潤露天煤礦運煤通道一下坡路段,所駕駛車輛出現故障致使車輛失去控制發生側翻,后又與相對方向由劉某駕駛的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孟令柱重傷,兩車不同程序損壞的交通事故。和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孟令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魯H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61000元及不計免賠覆蓋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起訴的各項賠償費用是否合理合法
針對以上焦點,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魯HXXX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魯H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保險期間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2、魯HXXXXX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正本)一份,證明魯H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61000元,不計免賠覆蓋上述商業險種;3、和順縣交警大隊晉公交認字【2014】第0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孟令柱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4、魯HXXXXX行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魯HXXXXX所有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5、魯HXXXXX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魯HXXXXX所有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普通貨運;6、孟令柱駕駛證及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證明孟令柱準駕車型B2,有保留貨物運輸資格;7、《山西省和順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系急性創傷性休克死亡;8、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8日死亡,2014年12月16日注銷戶口;9、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因胸部開放性損傷2014年11月18日死亡;10、和順縣義興鎮井玉溝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劉某是我村村民,在2014年11月18日因車禍死亡,于2014年11月29日在我村土葬;11、劉某、劉英、劉曉睿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各自的身份;12、劉某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準駕車型B2;13、和順縣南城區居委會和和順縣公安局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妻子劉英、女兒劉曉睿,三人系義興鎮井玉溝村村民,于2010年7月份一直租住中和街東巷13號劉軍家中;14、和順縣義興鎮南關村委會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與妻子劉英于2010年7月份一直租住位于南關村村民劉軍中和街東巷13號的房屋;15、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明劉某是該公司司機,月平均工資是3273元;16、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工資表各一份,證明劉某2014年8月份工資3060元、9月份工資3300元、10月份工資3460元;17、和順縣義興鎮井玉溝村村民委員會和和順縣公安局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劉玉保和妻子焦貴英有五個子女劉某是次子;18、劉某、劉英、劉曉睿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劉英、劉曉睿是農業戶口;19、劉玉保、焦貴英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劉玉保于1937年6月23日出生、焦貴英于均為農業戶口;20、和順縣義興鎮井玉溝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死者劉某的父母劉玉保、焦貴英無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主要靠幾個子女贍養;21、和順縣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孟令柱賠償死者劉某共計560000元;22、和順縣交警隊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第1號和第2號復印件兩份,證明死者劉某家屬已收到賠償款560000元;23、和順縣云鵬汽車維修養護中心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施救費2000元;24、晉中開發區國棟汽修汽配中心的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魯HXXXXX購買駕駛室總成及配件花82243元;25、和順縣晉揚汽修廠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魯HXXXXX花維修費9900元;26、和順縣晉揚汽修廠魯HXXXXX零部件項目清單和維修項目清單復印件四份,證明魯HXXXXX維修費用共計92143元;27、劉某醫療費票據一支,證明劉某存放尸體費用1100元。
某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社區居委會和和順縣公安局的證明有異議,認為證明沒有負責人簽字,公安機關應該出具法律規定的居住證明格式,不應該和居委會出具同一份證明。劉某應該按照農村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工資表沒有負責人簽字,缺11月份18天的工資和勞務合同等證明。對施救費和修理費用有異議,施救費應該按照山西省公路交通事故車輛清障施救費收費標準計算,維修費保險公司對魯HXXXXX機動車輛進行了估損,修車及配件費用等合計83767元以下,請求法庭綜合考慮。對尸體存放費用有異議,不符合保單賠償的要求,與喪葬費重復計算。精神撫慰金偏高,被撫養人焦貴英生活費多計算了一年。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該公司對魯HXXXXX機動車輛估損單一份,證明保險公司對魯HXXXXX修理費定損為83767元。
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對保險公司的異議及證據反駁稱,死者劉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從2010年至去世前一直居住在城鎮,有南關村和公安機關的證明證實。2014年12月份,和順縣交警大隊對該事故進行了調解,已經對和順縣公安機關和和順縣南城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進行審核。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此證據是依據現行法律所形成的,沒有任何瑕疵。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工資表是經過領工資的人親自簽字,并且有財務人員核實,該證據真實性足以認可。因事故發生在2014年,被撫養人焦貴英的生活費應該賠償11年。車輛維修費用是在保險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的維修,是實際發生的損失有發票證實。保險公司的評估單不能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失,而且沒有法人及制作人員的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單位出具的證明必須有經辦人員或負責人的簽字。法院應該以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給予認定。
原審認定,2014年11月18日15時許,孟令柱駕駛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喂馬鄉鴻潤露天煤礦拉煤到天池盛寶公司煤場途中,行至鴻潤露天煤礦運煤通道一下坡路段,所駕駛車輛出現故障致使車輛失去控制發生側翻,后又與相對方向由劉某駕駛的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孟令柱重傷,兩車不同程序損壞的交通事故。和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孟令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魯H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61000元,不計免賠覆蓋上述商業險種。雙方對上述事實均不持異議,故應予以確認。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的司機劉某死亡和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損壞,致使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和死者劉某家屬遭受損失屬于交強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死者死亡證明、死者在縣城居住和生活的證明、被死者扶養的人死者的父母的戶口復印件和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和順縣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和和順縣交警隊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第1號和第2號,證明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已賠償死者劉某家屬精神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23203.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9254.4元和按城鎮居民賠償死者劉某死亡賠償金449120元,以上賠償并無不當,應予以確認。對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已賠償死者家屬的醫療費用1100元,其提供的證據顯示實為存放尸體費,因已賠償喪葬費,此項為重復請求,故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請求的施救費2000元和魯HXXXXX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經實際修理為92143元,本案雙方并不能要求修理單位和施救單位接受保險公司核定的價格和保險公司有關施救費收費規定收費,故應按實際修理價格和實際施救費用賠付,才能是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車輛的實際損失和施救費用。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有其提供的發票和費用清單證實,故應認定。所以,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共計635720.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各項費用等共計635720.9元。案件受理費10168元,減半為5084元,由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承擔5元,某保險公司承擔5079元。
上訴人訴稱
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死者劉某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賠償。因為缺乏居住和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合理證據。1、劉某戶口本記載為農業戶口;2、義興鎮南關村委、南城區居委會和和順縣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證明無負責人簽字,公安局需要出具法律規定的居住證明格式而不是在南城區。3、缺乏租賃劉軍房屋的協議等證據;4、缺乏11月中18天的工資表;8、9、10月的工資表無負責人簽字和勞務合同等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證據。二、被撫養人焦貴英的生活費應該為6017元X10年÷5人=12034元,多計算1年1203.4元。三、依據保單約定,訴訟費不屬于理賠范圍,故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5079元。
被上訴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辯稱,一、死者劉某理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1、死者劉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其子女從2010年至事故前一直居住在城鎮,有和順縣公安局義興鎮派出所證明及和順縣南城居委會出具的證明。2、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2014年8月、9月、10月工資表各一份,證明劉某8月份工資3060元、9月份工資3300元、10月份工資3460元證明劉某有經濟收入來源。且該工資表有人員親自簽字,財務核實,真實性足以認可。二、事故發生在2014年,且該事故被上訴人已在交警大隊以此理賠,故被撫養人焦貴英生活費理應賠償11年。三、車輛維修費是在上訴人指定地點進行維修的,有發票,證明實際發生費用。維修費用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了證明其上訴主張,二審提交了和順縣義興鎮井玉溝村村委證明一份,證明劉某居住在該村,該證據原審未來得及取證,系上訴人一審判決后取得。被上訴人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對上訴人提交的該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系個人草率形成,不予認可。本院認定,死者劉某戶籍居住地為和順縣,雙方并無異議。上訴人二審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該事實相一致。但是,該證據不能證明死者劉某事故前是否未在其他地方經常居住,不能推翻被上訴人原審提供的死者劉某在和順縣義興鎮南關村居住和在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實。故二審查明事實同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劉某的死亡賠償金是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還是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二、焦貴英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計算幾年;三、訴訟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針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一、死者劉某雖戶口在農村,但根據和順縣義興鎮南關村委、派出所、公安局的證明及山東兗礦盛寶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工作和工資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地均已在城鎮,故原審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并無不當。二、焦貴英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原審依法計算,上訴人認為多計算了一年,與事實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三、上訴人承擔與敗訴部分相應的訴訟費符合保險法和訴訟費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認為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但上訴人提交的保險條款系格式合同,而上訴人并未提供足以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曉軍
代理審判員溫志光
代理審判員王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楊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