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白XX保險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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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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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3民終203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安縣。
負責人:田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XX,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所地:臺安縣臺安鎮龍城花園小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臺安縣人民法院(2015)鞍臺民三初字第003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白XX為遼CXXX60號(主)、遼CT741號(掛)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2013年10月22日,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秦勝國駕駛的吉CXXX22號解放重型貨車及付廷建駕駛的黑MXXX04(黑MXXX10掛)相撞,經葫蘆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巡警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XX車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秦勝國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付廷建無責任。該事故造成白XX的損失有路產損失5044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5194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約理賠,故白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有理,予以支持。關于路產損失50400元,白XX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予以確認。關于鑒定費,因白XX提供證據證明且某保險公司同意給付,故對鑒定費予以確認。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白XX車輛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應先扣除機動車強制責任險財產損失限額共計2100元,某保險公司應給付白XX高速公路路產損失及鑒定費共計4984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辯解油污損失屬于免責條款不負賠償責任,雖提供投保單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向白XX盡到告知、說明義務,但經鑒定該投保單處投保人的簽名并不是白XX本人所簽,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付白XX路產損失49840元。案件受理費531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故免責條款已生效。二、本次事故多車相撞,被上訴人白XX的車輛僅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只應按70%賠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訴訟費由白XX承擔。
被上訴人白XX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雖然被上訴人白XX沒有在投保單上簽字,但其已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白X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故免責條款已生效一節,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白XX對投保單上簽字人的具體身份均不能確定,因此針對免責條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仍需向被上訴人白XX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白XX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因此免責條款不生效,故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此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次事故多車相撞,被上訴人白XX的車輛僅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只應按70%賠付一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該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白XX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故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此項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慶文
代理審判員顧書宇
代理審判員詹智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