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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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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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38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門市蓬江區。
代表人羅志宏。
委托代理人陳小清,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何鈺冰,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甲,男,漢族,住江門市新會區,公民身份號碼×××3921。
委托代理人:黃X乙,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自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X甲損失共人民幣35491元。二、駁回黃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黃X甲。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690元,減半收取3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第一,本次事故是由黃X甲車輛粵J×××××與另一部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但事故認定書上并沒有關于對方車輛的任何信息記載,連車牌號碼都沒有,后交警部門就簡單的認定黃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這明顯是不合理的。發生事故后逃離肯定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這與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矛盾,對某保險公司是十分不利的。鑒于事故認定書上無對方車輛的信息,無法找到第三方,故本次事故的損失賠償應當適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7條的約定“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卻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損失賠償為35491×70%=24843.7元。懇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予以糾正,維護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第二,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九款,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訴訟費用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所以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上訴費用。某保險公司并不是作為侵權人參與本案訴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只是依據《保險法》、《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以及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保險賠償義務,即使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也只是源于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不是判決某保險公司敗訴,不應適用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規定。從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人負擔來看,其帶有制裁性,對違反民事實體或濫用訴訟權利的當事人來講,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一未違反民事實體法,二未濫用訴訟權利,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相反具有過錯的肇事車一方卻無需承擔訴訟費,顯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認定黃X甲的本次事故損失需加扣30%的絕對免賠,即某保險公司僅僅需承擔的賠償為35491×70%=24843.7元。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黃X甲承擔。
被上訴人黃X甲二審答辯稱:一、雖然本次事故無法找到第三方,但本次事故后黃X甲有向交警和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也有查勘車輛,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是真實的,造成的車輛損失也是真實的。二、本案是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甲負事故全責,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的劃分,應認定黃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三、某保險公司保單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7條約定“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確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黃X甲認為上述條款的意思是“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但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情況下,才實行30%的絕對免賠”,但該條款與本案的情況不符,本案是屬于答辯人全責,沒有第三方負責賠償的情況,因此該條款對本案應沒有關聯。而且某保險公司保單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7條約定是屬于格式條款,在黃X甲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做到充分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黃X甲不產生法律效力。四、本案的訴訟費應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問題。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案交通事故中黃X甲駕駛車輛為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后部,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事故認定書上并沒有關于對方車輛的任何信息記載,發生事故后逃離肯定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該主張與交警部門認定的基本事實、責任認定不符,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關于車牌不詳車輛應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既未提供證據證明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車輛損失,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張30%絕對免賠率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保險理賠義務,致使黃X甲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本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昌波
審判員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