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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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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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終字第10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董X。
委托代理人:童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
委托代理人:孫X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5)金義商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3月14日,于XX作為被保險人就車牌號為浙G×××××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5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4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條款約定: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處只有“于XX”字跡,沒有注明身份證號碼及簽署日期。2014年4月6日6時50分許,張祖葉(受雇于于XX)駕駛上述保險車輛在義烏市稠城街道白岸頭村北9號前空地倒車時碰撞行人蔣標,造成蔣標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0日,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義公交認字(2014)第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祖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蔣標無責。張祖葉在事故當天接受交警調查時稱:“平時的時候我的自卸車都停在商城大道白岸頭村邊上的那塊空地上的。……我想反正邊上就有修理廠的,就準備先把護板焊好再去運土的,因為電焊的線不夠長,我想著把車倒到那個修理廠門口。”修理廠員工唐海在接受交警調查時稱:“蔣標是幾天前剛過來到我這里玩的,也沒有上班,和我住在一起的,那天他具體在那塊空地上干什么我也不清楚的。自卸車不運貨的時候都停在那塊空地附近的”。死者蔣標的妹夫楊已坤在接受交警調查時稱:“蔣標來義烏大概才10來天左右,在義烏這邊還沒有找到工作的。”安邦財險公司對蔣標的表弟唐煒杰做的詢問筆錄記載:“問:您表哥蔣標是做什么工作的答:和我在同一個修理廠上班,我表哥蔣標在義烏市曉秋修理廠開車,補輪胎這塊我承包下來啦,我表弟蔣標幫我開車,沒事的時候也幫忙打理一下。……問:浙G×××××車是幾點開過來補輪胎的答:是2014年4月6日早上6點40分左右。問:浙G×××××車是在補胎倒車時候把蔣標給撞了嗎答:是的。”嗣后,蔣標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8月25日死亡,支付醫療費347967.47元。蔣標母親吳梅蘭將于XX起訴至原審法院[案號為:(2014)金義民初字第2748號]。2014年10月15日,雙方經義烏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于XX賠償、補償吳梅蘭各項損失778338.17元,扣除已墊付的263238.17元,余款人民幣515100元,于本調解書生效后三十日付清。2014年12月6日,蔣標家屬出具收條確認已收到全部賠償款。2014年12月10日,原審法院出具(2014)金義刑初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書,對款項已履行完畢進行確認,判決:被告人張祖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另查明,蔣標系農民。
于XX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00元,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情況是肇事車輛在修理廠進行維護養護的時候碰幢養護人員造成的損失,這屬于保險責任的責任免除,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賠付責任。因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之間存在賠付爭議,賠付責任款不明確,所以訴請賠償的利息計算不符合規定。關于責任免除,保險人已經按照規定對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說明情況包括保險條款字體加黑加粗,還有免除說明書的簽字。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是否發生于維修養護期間,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依據免責條款免責原審法院認為,蔣標是否為維修養護人員與案件處理無關。免責條款中的“維修養護期間”按一般理解應為維修養護人員實際控制、支配車輛進行維修養護的期間,而本案可確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駕駛員非維修養護人員。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投保時向于XX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相應的免責條款對于XX也不發生法律效力。綜上,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相應的免責條款免責。僅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兩項相加扣除交強險限額已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支付給于XX保險金50萬元。因于XX未提供曾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并提交了相應的理賠材料的依據,而某保險公司理賠審核也確需一定的時間,故其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部分辯解依據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于XX保險理賠款50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在維修、養護期間,死者表弟唐煒杰陳述當時在維修車輛輪胎,駕駛員張祖葉在交警隊陳述維修車輛左車廂護板,均可證明,上述事實應予確認。原審關于維修、養護期間時空節點的認定,不符合事實。維修、養護合同為諾成合同,達成合意即告成立,雙方受合同約束。本案事故發生于維修、養護場所,車輛控制權已移交維修人員,駕駛員系在維修、養護人員指揮下移動車輛,配合合同履行。相關免責條款保險人亦已告知被保險人,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于XX的訴訟請求。
于X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應當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關于事實部分,交通事故發生時機動車不是在維修、養護期間。唐煒杰的筆錄是某保險公司自行制作的,與其一審提交的義烏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制作的張祖葉的供述自相矛盾,唐煒杰的筆錄陳述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在修輪胎,但是張祖葉的筆錄陳述張祖葉在開車前發現車廂護板有問題,在打算去修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未把車交給修理廠維修,控制權仍然在駕駛員張祖葉處。張祖葉的筆錄由公安機關制作,比較可信,證據效力也較高。所以事故發生的時候車輛并不是在維修養護期間。關于免責條款,如果法院認為是在維修養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告知、明確說明的義務,如果有必要可以進行筆跡鑒定。綜上,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于XX就本案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雙方成立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發生于被保險車輛維修、養護期間,其應根據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交警部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地點位于義烏商城大道右側白岸頭村9號前空地,并非位于汽修廠維修、保養場地內,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故受害人蔣標系汽修廠員工,且系在維修、保養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身亡,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耘
審判員張淑英
代理審判員范繼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