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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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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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終字第38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
委托代理人:丁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桐鄉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XX,被上訴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10月8日,朱XX駕駛浙F×××××號小型越野客車,途經桐鄉市世紀大道香港城地段時,因一輛白色轎車突然變道而發生碰撞,導致朱XX車輛受損。事發后,該轎車逃離現場。桐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上述事實進行了認定。事故發生后,經某保險公司核定,朱XX車輛損失為22600元。事后,朱XX在海寧新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車輛,共產生22600元修理費用。
另查明,朱XX駕駛的浙F×××××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79623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6月29日24時止。
同時查明,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對朱XX、某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相關的免責內容進行了說明。其中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卻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朱XX在該說明書上簽字。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朱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依約履行。對涉案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及車輛損失22600元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應予確認。本案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關于按照保險條款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的抗辯是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事故責任人逃逸并非朱XX的過錯,故某保險公司在朱XX無過錯的情況下,要求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系減輕保險人賠付責任,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不發生效力。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要求按70%賠付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朱XX在此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向朱XX履行賠付義務之后,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朱XX保險理賠款226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元,減半收取18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首先,在朱XX簽字確認的免責說明書中,某保險公司明確告知了朱XX責任免除事宜,本案符合雙方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免除相應的保險責任。其次,雙方對免責事宜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并重新確定訴訟費負擔。
朱XX答辯稱:首先,某保險公司并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次,本案涉及代位求償,法律沒有對代位求償的數額有所限制。最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糾紛,雙方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責任免除說明書的相關條款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就此,本院認為,朱XX所有的車輛損失22600元,系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因第三人逃離現場,至今無法確定身份,故朱XX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某保險公司對朱XX進行理賠后,依法可以取得對第三人的追償權,現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雙方保險合同所附的格式條款,在此情形下,其可以免賠30%。該項約定,加重了朱XX的責任,部分免除了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排除了朱XX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享有的權利,故該項約定無效,某保險公司應向朱XX全額理賠。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寧建龍
代理審判員王浩
代理審判員石明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蔣佳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