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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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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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終字第004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劉XX,遼寧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張XX與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117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和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張XX一審訴稱:2013年10月5日8時5分左右,原告張XX駕駛車牌號遼B×××××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西長春路交通隊東路段越過中心雙實線左轉彎時,與孫茂輝駕駛無牌號兩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損。經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孫茂輝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含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賠償無法協商一致,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1571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在本次事故中某保險公司只能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70%責任比例,并應該扣除第三方機動車2000元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后對原告的車損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遼B×××××轎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含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8日到2014年1月7日。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428000元。被告向原告簽發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保單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第5條第一款規定因碰撞造成的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條款第15條規定,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在事故中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保險人按70%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10月5日8時5分左右,原告張XX駕駛車牌號為遼B×××××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西長春路交通隊東路段越過中心雙實線左轉彎時,與孫茂輝駕駛無牌號兩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損。經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張XX負事故主要責任,孫茂輝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次事故原告發生相關修車費用61571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將其所有的案涉機動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并依約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成立,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法律的相關規定履行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保障義務。原告駕駛的案涉機動車與孫茂輝駕駛無牌號兩輪摩托車交通事故,造成保險機動車修車費用損失61571元,該損失是原告與被告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的,并且該修車費用損失沒有超過保險金額,因此,被告作為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修車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157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其應該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案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人按照機動車在事故中的比例賠付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因此,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是其法定義務,被告應當依法履行全部保險賠付責任。故被告按照70%的比例賠償原告車損的抗辯于法無據不予采信。關于2000元交通事故強制險是否應予扣除問題,被告辯稱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應該扣除第三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保險人應該予以賠償的2000元,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第三方機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故被告的該項抗辯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十九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張XX修車費用損失61571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的理由及請求是:按照保險合同第15條之約定,保險人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事故損失應首先由三者機動車交強險承擔責任,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減少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給付的賠償款19871.3元。
張XX二審答辯認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1、依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上訴人應全額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2、保險單中關于承擔70%責任比例的條款無效;3、事故相對方沒有投保交強險,這部分應屬于本案上訴人應予賠償的范圍。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生效后,雙方之間形成有效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在合同履行期間,被上訴人所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下簡稱“按責賠付”)。雖然雙方約定有“按責賠付”條款,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庇纱丝梢?,在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中,保險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并不以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為標準。即使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的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同時,《保險法》并沒有賦予保險合同訂立各方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法律規定有另作約定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按責賠付”的約定,明顯違反了《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不僅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而且免除了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義務,故應確認為無效條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財產保險中,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基于侵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行使,被保險人選擇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范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款項,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主張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麗明
審判員寧寧
代理審判員王慧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