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固原鵬程商貿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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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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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4民終1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負責人:馬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固原鵬程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法定代表人:王XX,女,回族,高中文化,寧夏固原市人,系該公司經理,現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2015)原民商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X、被上訴人固原鵬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原鵬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7月16日,固原鵬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寧DXXX91號轎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駕駛員責任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47600元,駕駛員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18日0:00時起至2016年7月17日24:00時止。2015年10月7日,固原鵬程公司駕駛員何全持C1型駕駛證駕駛寧DXXX91號轎車沿海原縣小紅公路行駛至紅羊梁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到左側山溝,造成何全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何全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險,后經海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何全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后何全在固原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花去醫療費604.58元,固原鵬程公司已向何全支付。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作出估損協議書,推定車輛為全損。固原鵬程公司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車輛損失47600元、醫療費604.58元,合計48204.5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認為,固原鵬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寧DXXX91號轎車投保商業險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該保險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固原鵬程公司依約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的標的物發生事故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及駕駛員責任險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以保險條款約定的內容為由,不按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賠付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雖然是保監會制定并頒發的解決保險理賠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但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即機動車保險單的內容。既然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內容不但知曉,而且理解其真實含義。因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訂立者,其負有釋明的義務。盡管其在保險單存根聯做了簡單的釋明,但以這種方式進行釋明,不足以讓投保人知曉其真實含義?!侗kU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依據該條及《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以其提供的保險條款內容為由對抗不向固原鵬程公司按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理賠的,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該條向固原鵬程公司通俗、全面、客觀地進行說明,這是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的一項間接義務。對此,其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且因固原鵬程公司投保的車輛損毀嚴重,故固原鵬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按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理賠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最高限額)理賠后,涉案車輛殘值歸其所有。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固原鵬程商貿有限公司支付寧DXXX91號車輛損失理賠款47600元、醫療費604.58元,合計48204.5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保險合同中存在加重固原鵬程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從而認定賠付標準條款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1.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合理提示義務。本公司投保單對責任免除、免賠規定等免除責任的條款以明顯的標記及加黑的字體履行了提示義務。2.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本公司在投保單保險人特別提示中明確了“認真閱讀本保單所附的保險條款,聽取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又在投保人聲明及確認中又再次重申了上述內容,固原鵬程公司在閱讀后加蓋了公章予以確認,并在保險單回執單上再次確認蓋章。二、原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應按照新車價值予以賠付也有悖于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基本原則。三、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九條第九項“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或者懲罰性賠款,以及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固原鵬程公司訴請的訴訟費屬于責任免除費用,本公司不予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州區人民法院(2015)原民商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理賠款23179.2元(車輛實際價值28179.2元-5000元殘值),醫療費不予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固原鵬程公司負擔。
固原鵬程公司答辯稱:一、固原鵬程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駕駛員責任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47600元、駕駛員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認定車輛價值為47600元,按照47600元的價值繳納保費,發生事故時其又以保險條款約定為由,不按限額賠付,嚴重損害本公司利益。某保險公司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履行明確提示說明義務,蓋章并不足以證明。二、涉案車輛的新車價值遠高于47600元,且新車也是在該公司投保的,新車價值該公司完全知曉。三、本公司已向涉案車輛駕駛員何全支付醫療費604.58元,某保險公司應按駕駛員責任險予以賠付。四、本案訴訟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監會2012年2月23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歸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增加‘責任免除特別約定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保險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簽字”。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按照該方式履行告知、明確說明義務。故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因未能對比例賠付、不承擔訴訟費等免責條款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固原鵬程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北kU單可以證明雙方已明確約定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47600元,某保險公司以此計算收取保險費,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車輛被確定全損時,就應當以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賠償最高限額進行理賠,理賠后車輛殘值歸其所有。固原鵬程公司已向涉案車輛駕駛員何全支付醫療費604.58元,某保險公司應按駕駛員責任險予以賠付。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睿
審判員石磊
審判員李鳳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吳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