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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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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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604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7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沈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常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劉XX與被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春野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董莉、審判員李曉穎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稱,我是殘疾人,2014年跟單位協商(老龍口酒廠)辦理我的退休一事,因為我有殘疾,單位在1992年讓我下崗買斷是錯誤的,單位同意(老龍口酒廠)為我辦理退休和補償我下崗的一些損失(經濟方面),當我接受單位(老龍口酒廠)的安排到沈河區勞動局調取我的檔案時,發現已被被告拿走。我到被告單位,負責人卻說檔案已丟失,并賠償我2萬元錢,我不同意。因為檔案丟失,影響了我與原單位(老龍口酒廠)的正常交涉,退休和經濟補償,給我造成以后工資的計算(退休時),退休金的減少,我要求被告承擔我應得到的一切待遇和經濟補償(退休金、工齡計算、經濟補償)。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我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隨著退休金的漲浮而漲浮,直到給我辦理完退休。2、因檔案丟失而耽誤工資計算的損失15萬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丟失檔案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告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缺乏法律依據,且因丟失檔案我們去人事局調查了并積極配合原告補檔案。原告在我單位只有兩個月的時間,原告所述無法開具他在以前工作單位的工作證明,我們認為檔案丟失不是導致其工齡無法計算的唯一原因,有其他方式可以補救,可以證明他的工齡,我們積極配合原告向人事局開具了證明,是其原單位不給原告開證明,所以原告檔案丟失的起訴主體應該是原單位,其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請求法院駁回。
原審法院查明,劉XX的檔案于2004年2月2日由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羅桂權以劉XX被公司聘用,辦理招工手續為由從沈河區勞動局調取。現劉XX為辦理退休等相關事宜尋找檔案未果。劉XX于2015年11月9日向沈陽市沈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沈河勞人不字(2015)121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其申請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不予受理通知書、介紹信、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經質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劉XX自述于2004年2月入職某保險公司任廚師,工作兩個月左右,雙方均未出具證據證明具體情況。但根據劉XX舉證的介紹信載明,2004年2月2日由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羅桂權以劉XX被公司聘用,辦理招工手續為由從沈河區勞動局調取了劉XX的檔案。劉XX的檔案移交至某保險公司后,該公司即負有妥善保管其檔案的義務。現劉XX檔案丟失的事實已經雙方確認,檔案遺失確實給劉XX造成了一定影響,帶來一定損失。經審查后,酌定某保險公司給予劉XX30,000元。關于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直至辦理完畢退休的訴訟請求。劉XX主張其自身情況屬于可以在50歲時提前辦理退休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辦理,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辦理退休手續的具體程序及所需提交資料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是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準并予以辦理的,劉XX未舉證證明其經有權部門認定可以提前辦理退休并領取養老金,人民法院無權認定。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劉XX現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其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沈陽市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XX人民幣30,000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沈陽市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劉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上訴人是殘疾人,屬于提前退休人員。被上訴人將上訴人的檔案弄丟,致使上訴人不能辦理提前退休。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丟失檔案造成工齡少計算十年的損失15萬元。要求被上訴人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直到辦理完退休手續為止。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劉XX的檔案被調取至某保險公司后丟失的事實已經雙方確認,檔案丟失確實給劉XX造成一定損失,原審酌定某保險公司給予劉XX30,000元經濟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檔案丟失導致工齡少計算十年的經濟損失15萬元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因劉XX現在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是否能夠提前辦理退休,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職權范圍,人民法院無權認定。故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至其辦理完退休手續為止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春野
審判員董莉
審判員李曉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席紅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