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廣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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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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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終字第0042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2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負責人劉延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華,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媛,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咸陽廣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聯汽服),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法定代表人孟曉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則亮,陜西吉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23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被上訴人廣聯汽服的委托代理人吳則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以下事實:2014年7月24日,張紅科駕駛陜dXXXXX號車在咸陽平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發生側翻事故,導致陜dXXXXX號車損壞,并撞壞咸陽平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料倉大棚。事故發生后維修陜dXXXXX號車花費修理費63520元,吊車費2400元,維修咸陽平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料倉大棚花費7350元。陜d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原告廣聯汽服。2014年2月17日原告為陜d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306000元(并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止。并特別約定……2)本車附加特種車特約條款,條款編號:a03g01f20090923。具體內容詳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
另查:2014年8月1日被告某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自卸車因車廂與外界物體碰撞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屬保險除外責任。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廣聯汽服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陜dXXXXX號車投有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306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故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原告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被告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理賠責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73270元之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自卸車因車廂未落下行駛造成車廂與外界物體碰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屬保險除外責任一節,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此辯駁理由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咸陽廣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73270元。
上訴人請求撤銷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239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對商業險不承擔責任,交強險部分承擔2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如下:1、上訴人已就保險條款的免責部分向被保險人盡到了必要的解釋與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發生法律效力。原審判令上訴人對保險除外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顯然存在錯誤。2、原審以被上訴人提交的修車費發票及維修收據作為認定損失金額的依據,沒有認定保險定損單(其中保險車輛損失33170元,第三者物損為2000元),顯然存在錯誤。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1、被上訴人并未投保特種車輛特約條款,更不可能與上訴人簽訂《特種車輛特約條款》。上訴人主張適用的免責條款“特種車特約條款”為附加險種,被上訴人并未購買該附加險,該免責條款對本案不適用。2、上訴人并未向被上訴人提供合同格式條款,更不可能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說明義務,且格式條款屬于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責任的無效條款。3、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實“車廂未落下行駛”之情形,其主張無證據及法律依據支持。4、上訴人并未交付保險格式條款,其定損條款對上訴人不發生效力,被上訴人已經提交所有實際損失的合法憑證,應按此予以理賠。綜上,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庭審中提交以下證據:
1、現場照片一組。證明:發生事故系駕駛員未將后車廂及時放下導致。
2、商業保險單副本。證明已經約定標的車附加特種車特約條款。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本》。證明根據條款約定免責事由發生,上訴人不承擔責任;財產損失應以上訴人定損為準。
4、投保單。證明上訴人已就免責部分進行明確說明,投保人已經完全理解并簽字確認,條款中的特種車輛條款已經發生效力。
5、定損單。證明上訴人自己的定損情況。
被上訴人對此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3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4的真實性不確定,該特約條款對本案不適用。證據5被上訴人未收到,對真實性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認可。
合議庭研究后,對被上訴人提供證據的2、4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確認,對證據1、3、5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不予支持。證據5的不能證明已經送達。
本院二審查明:咸陽眾益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于2014年2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車輛為廣聯汽服所有的陜dXXXXX號車。其余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一、二審提交的證據。作為投保人的咸陽眾益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被上訴人所有的陜dXXXXX號車投有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306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眾益物流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理解條款特別是黑體字部分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現在上訴人提交的保險單中未顯示有特種保險險種及收費,但在特別約定部分打印形成“本車附加特種車特約條款”。同時根據《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規定,特種車特約條款為規范類特約條款,不另行收費。故應認定陜dXXXXX號車投保有特種車特約條款,上訴人向投保人咸陽眾益物流有限公司就條款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現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的陜dXXXXX號車輛因駕駛員未將后廂放下導致后廂與外物碰撞造成事故,其提供的證據僅有照片。該組照片系事故發生后形成,并不能證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狀況。故上訴人以此理由主張不承擔責任,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應該以自己的定損單核定上訴人損失的理由,經查,上訴人在一審答辯僅談及拒賠理由,并未涉及應當依照何種標準理賠以及具體數額。其在二審提出愿意承擔交強險部分的2000元賠償不屬于本案商業險的審理范圍。其提出理賠金額應為35170元與其在一審和二審主要的抗辯主張(不應賠付)相沖突,且未提供詳細的計算過程,也不能否定原告在一審所訴損失的合理性。故對其主張賠償數額應按其定損單確定的35170元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得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蔡昕
審判員王磊
代理審判員張麗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