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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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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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終字第0155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8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負責人劉延軍,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香,陜西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伍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2015)涇民初字第0075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香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伍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以下事實:原告伍X為其陜AXXXXX思威DHXXX53R4ASD多用途乘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限額為227800元的車輛損失險,且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止,2014年6月18日12時,董顯林駕駛陜AXXXXX號小型客車沿涇陽縣原點西路由北向南行至原點西路與涇永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杜松駕駛的陜AXXXXX東風牌小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顯林、杜松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經交警隊調解達成以下調解協議:雙方車輛互碰自賠。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定損為39460元。后原告在陜西城智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修車花費50170元、施救費1000元。后原告依據保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協商未果,故原告起訴。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在原告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理賠。被告辯稱原告的車輛發生事故時由杜松駕駛,而杜松的駕駛證當時已經過期。該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示,故本院對其辯稱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及施救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一、原告伍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5月1日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曰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伍X車輛維修費50170元及施救費1000元,共計人民幣51170元整。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1、依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駕駛人駕駛證過期,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杜松無證駕駛,不屬于合法駕駛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據法律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提交了投保單、保單、投保人發票和保險條款,投保單上投保人也已經簽名和蓋章。上訴人依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并且上訴人依據法律規定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未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認定免責條款無效違反法律規定,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伍X未到庭答辯。
二審中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發當日2014年6月18日的駕駛人杜松的駕照,顯示其駕照到期日為2014年5月29日。提交的杜松的換證記錄顯示申領新證的日期為2014年7月17日。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投保人聲明處的簽章人為陜西旭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非被保險人伍X。
二審查明的其它事實與原審相同。
本院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和被上訴人伍X之間存在商業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被上訴人伍X在車輛發生事故后,就其投保車輛的維修費用申請保險理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就其申請進入理賠程序。上訴人主張駕駛人杜松駕駛證過期駕駛車輛,上訴人已經提交證據對此予以證明。被上訴人伍X應當提供證據對上訴人的主張予以反證,但被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故應承擔不利后果,應認定事發當日駕駛員杜松的駕駛證已經過期。但本案中投保人聲明處的簽章人為陜西旭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陜西旭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身份,故不能認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完成了自己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所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主張責任免除,也不能依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內容主張免責。綜上,原審程序合法,基本事實清楚,判處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軍偉
審判員張麗艷
審判員王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