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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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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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終字第1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曹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徐堅強,浙江騰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陳廣榮,浙江豐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蔡程成。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何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4)杭蕭商初字第32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7日,何XX就新購買的風神牌轎車(車輛識別代碼為LGXXXFE01DMXXX291)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金額87750元)、不計免陪率(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8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7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第三條約定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九條約定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等內容。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說明書第三條車輛損失險補充責任免除范圍中約定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外,責任免除說明書中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已進行明確說明和告知、本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何XX在上述責任免除說明書投保人處簽名。2014年5月12日,車牌號為浙A×××××車輛發生火災,該車車輛識別代碼與何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的識別代碼一致。事故發生后,何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后,未定損理賠。2014年7月10日,何XX將投保車輛進行報廢。審理中,何XX自認車輛報廢回收所得款項600元。同年7月17日,投保車輛辦理了機動車注銷登記。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與何XX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因火災、爆炸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在責任免除部分及車輛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的車輛損失險補充責任免除范圍規定因“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何XX在車輛發生火災后已立即報警并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因此在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發生事故系因自燃或者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的答辯理由該院不予采納。何XX的投保車輛發生火災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何XX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考慮到保險的基本原則和出發點就是補償功能,同時根據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的約定因按出險當時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因事故車輛已經報廢處理,某保險公司亦未估損,何XX主張參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以月折舊率0.6%計算被保險車輛的折舊,某保險公司未提異議,該院予以認可。新車購置價款87750元減去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保險事故發生時)以月折舊率0.6%計算的折舊金額5791.50元,再減去車輛報廢回收何XX所得款項600元,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81358.50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何XX車輛損失險保險金81358.50元;二、駁回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94元,由何XX負擔16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34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項證據均明確載明了責任免除事項,已經充分證明其已盡到責任免除情形的告知義務。二、本案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已及時赴現場進行查勘,但因車輛嚴重燒毀致無法辨認,更無法由某保險公司進行鑒定車輛損失原因,故只能拍照以備固定證據。且事故發生原因涉及消防部門,理應由其出具相關證明。三、本案車輛在案件立案前已被何XX自行申請報廢,導致某保險公司無法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鑒定部門進行司法鑒定。某保險公司認為,在其已盡到責任免除告知義務,事故現場證據固定義務,且無法通過法院進行司法鑒定以及何XX未提供事故發生原因的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主觀推定車輛發生火災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并直接認定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系自燃或不明原因的火災,而并未就事故發生原因、現場情況等基本事實進行相關調查,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駁回何XX的原審訴訟請求,并判令由何XX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何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責任免除說明書中雖然系何XX簽名,但某保險公司并未告知其任何具體內容。二、消防部門已出具火災證明,證明本案車輛發生火災,至于消防部門是否作出事故原因的分析報告,牽涉到多種因素,但不影響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的理賠義務。三、車輛損失原因已經確定,系火災引起。至于火災發生原因,某保險公司在其上訴狀的第二點理由中已寫明“保險公司已經及時到現場進行查勘,無奈車輛燃燒嚴重已經無法辨認,更無法由保險公司進行鑒定車輛損失原因”,據此可認定車輛燃燒嚴重導致無法鑒定火災原因,故何XX在本案訴訟前將車輛報廢與能否進行司法鑒定沒有關聯,且在報廢前亦已經征得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同意。可見,某保險公司以自燃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災為由拒絕賠付毫無事實依據。且某保險公司自始至終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案車輛系自燃,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四、某保險公司在闡述拒賠理由時多次提及其是因免責條款中的“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而拒賠,但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災,是兩種不能并存的情況,某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是哪一種就毫無理由地拒賠,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杭州市消防支隊蕭山區大隊蕭山中隊出具的火警信息上載明,“車牌號碼浙A×××××;主要情節:車子著火;燃燒物質:其他”。其余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中均以車輛系自燃抗辯免責,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其抗辯理由能否成立。其關鍵在于火災原因的認定,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警信息,僅載明“燃燒物質:其他;主要情節:車子著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據此,某保險公司負有舉證證明車輛系自燃的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然某保險公司在現場查勘時,并未向消防部門了解具體原因,現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車輛發生事故系因自燃。結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中對“自燃”的釋義,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災”,火警信息等相關證據中亦未體現存在上述情節。綜上,某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系自燃為由主張免除其保險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鳴卉
審判員王依群
代理審判員趙魁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書記員胡舒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