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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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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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民三終字第0072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博,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鵬飛,系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XX,女,漢族,生于1985年10月11日,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人,住該縣,居民。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陽區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36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2013年8月18日,原告祁XX(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機動車為陜KXXX9J寶馬小型轎車,約定: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同時,雙方簽訂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約定:機動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2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18日24時止。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項“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1月24日22時30分許,原告持c駕駛陜KXXX9J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米脂縣銀洲中路與福樂路丁字路口處,與同方向行駛郭曉鴻駕駛的陜KXXX26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原告祁XX棄車逃逸。2014年3月20日,米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40124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原告祁XX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郭曉鴻無責任。該事故發生后在米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下,達成如下調解協議:l、陜KXXX9J寶馬小型轎車車輛損失費由原告自負;2、陜KXXX26小型轎車車輛損失、施救費由原告承擔。原告的車輛經被告確認定損失為人民幣46611.01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47611.0l元。原告持相關賠償材料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后,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祁XX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合同均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的險種,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20000元內進行賠償,被告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按照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不予賠償。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規定。原告祁XX與被告簽訂的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符合格式條款訂立的特征,應屬格式條款。其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項“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本案中,被告僅向本院提供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不能提供對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解釋說明義務的證據。故免責條款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辯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本車陜KXXX9J車輛維修及工時費46611元,第三者車陜KXXX26車維修費4700元、施救費等l000元,共計52311元。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本車陜KXXX9J車輛維修及工時費46611元經被告定損已確定損失,予以支持,同時,被告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應予以扣除,其余44611元未超出機動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范圍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第三者車陜KXXX26車維修費4700元、施救費等l000元,計人民幣5700元,原告僅提供發票證明而不能提供向第三者賠償的相關證據,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祁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44611元;二、駁回原告祁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由原告祁XX負擔50元,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本案交通肇事后被上訴人祁XX進行逃逸,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交通肇事而逃逸的屬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負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祁XX答辯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處理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定合同有效正確。關于被上訴人祁XX投保的車輛發生肇事,被上訴人逃逸后是否屬免除賠償范圍,經查,雖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肇事逃逸進行免賠償”的內容,但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上訴人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是否進行明確解釋說明,上訴人對該義務的履行提供的證據不足,故該事實本院不予認定。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韓燕妮
代理審判員吳鳳鳳
代理審判員馬曉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張羽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