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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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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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13民終19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莒南縣。
負責人:孫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居民,住莒南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莒商初字第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魯Q×××××號轎車于2014年12月19日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單號:PDXXX0143713T000081643。責任限額為3852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率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
2015年8月8日21時許,劉茂斐駕駛魯Q×××××號轎車在莒南縣大店鎮多居官莊村碰撞在石頭上,致使原告車輛受損。2015年9月30日,原告將受損車輛在臨沂奧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維修費共計2551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撞在石頭上,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疇,原告花維修費2551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方向機的損失與該次事故無關,方向機的損失不是由本次事故造成,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經濟損失255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8元,減半收取219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未報交警部門處理,沒有事故責任認定,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均無法確定,被上訴人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事故情況,對于方向機的損失原因、程度等無法確定,不能排除是否是故意為之。二、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撞在石頭上是一次托底事故,方向機的損失與本次事故無關。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方向機的損失與該次事故有關。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劉XX在庭審中答辯稱:方向機的損失是因涉案事故導致,上訴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報交警是因為是單方事故。事故發生后,報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了,拍了照,但未讓報交警。一審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行駛中撞石頭,本車前杠、方向制動系統受損,現場。
其余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涉案保險合同的效力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針對雙方在二審中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應否對涉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無異議,但對方向機的損壞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有異議,并單方就方向機的損壞原因進行檢測,但至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并未提交有效的檢測報告證實方向機的損壞不是涉案事故造成,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并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關于本案事故原因、損失程度無法確定及不能排除涉案事故系被上訴人方故意造成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翟建光
審判員王希銳
審判員趙修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倪美麗